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任務、職能、權力、組織原則和活動由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法律“關于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确定烏茲别克斯坦”和其他立法法案。
《憲法》第124條規定,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的銀行系統由共和國中央銀行領導。
根據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關于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的法律》第1條,中央銀行是法人實體,是國家的專有财産。
中央銀行是經濟上獨立的機構,通過自己的收入來行使成本。
這些規定反映了國際慣例的規範,即中央銀行作爲屬于國家的法人實體成立,但金融活動由中央銀行自行開展。中央銀行是一個公共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内制定單一國家貨币政策的指導方針,擁有以紙币和硬币形式發行流通紙币作爲法定貨币的專有權,是貨币監管機構和控制,作爲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的銀行家、顧問和财政代理人,履行對銀行和其他貸款機構的監督和監管職能。中央銀行的财産是其現金和其他有形資産,其成本反映在中央銀行的資産負債表中。
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的主要宗旨和目标
根據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關于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的法律》,中央銀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本國貨币的穩定。
主要目标是:
貨币政策和貨币監管政策的形成、采用和實施;
在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組織和提供有效的支付系統;
銀行活動的許可和監管,信用合作社、小額信貸組織和典當行的活動,銀行、信用合作社、小額信貸組織和典當行的監管,證券形式的生産許可;
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官方外彙儲備的儲存和管理,包括政府根據協議的規定;
會同财政部組織國家預算現金執行工作。
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爲确保本國貨币穩定,解決其基本任務,其實質如下:
中央銀行實施協調的貨币和貨币政策,對流通貨币總量進行監督,穩定本币對外币彙率,促進維護公衆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中央銀行通過其信貸和外彙業務改變貨币供應量,從而影響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動态、生産總量、進出口以及對就業水平的影響。
中央銀行是貨币監管和貨币控制的機構。
中央銀行:
頒布對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境内所有人強制性的外彙管理規範性文件;
向銀行、其他企業和個人頒發和吊銷外彙交易許可證,監督和規範其活動;
爲銀行設置未平倉貨币頭寸和其他經濟計量數據的限制;
建立确定本國貨币兌外币彙率的程序;
擁有并監督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的國際儲備。
組織和提供結算系統的任務決定了中央銀行在确保國家有效支付系統方面的主要作用。在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境内的支付以現金和非現金支付的形式進行。
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頒布強制性規範文件,規定賬戶規則。這些規則的統一應用提供了全國賬戶的連續性和及時性。
爲确保有效的結算系統,中央銀行不斷開展工作,引入基于現代技術的新計算工具,根據國際标準開發會計和報告系統,以提供消費者-股東,投資者的财務和經濟信息、儲戶、審計師、債權人和外國公司、組織和銀行。
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對銀行和其他貸款機構進行銀行監管。這對于維護銀行體系的穩定和保護股東、儲戶和債權人的利益是必要的。
實現這一目标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是銀行和其他貸款機構的許可。許可的目的是讓信譽良好的人經營的财務健全的組織的銀行和信貸服務能夠進入市場,能夠确保公衆對銀行和金融體系的信心。
中央銀行有助于将國際儲備維持在足以執行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貨币和貨币政策的水平,以及解決國際交易。
“關于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法第4條規定了中央銀行禁止的活動種類。
根據本條,中央銀行無權:
參與提供财政援助;
開展商業活動;
參與銀行和其他法人的資本,但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哈爾克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小額信貸銀行”以及支持中央銀行活動的企業和組織的資本除外。
中央銀行對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會議參議院負責,并因其活動的特殊性而聲稱。按照國際慣例,負責本國貨币内部和外部穩定的中央銀行對其議會負責,但在其活動中不服從議會。
最高會議參議院審議中央銀行的年度報告以及獨立審計師的報告。
同時,央行在報刊上發表有關貨币信貸領域現狀和貨币政策主要方向的報道。這些信息對于分析宏觀和微觀層面的經濟形勢是必要的。它允許爲公共當局和所有業務對象定位其活動。這種做法有助于維持和增強公衆對銀行系統的信心。
有必要強調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根據“關于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法第6條,中央銀行在其職權範圍内獨立決策。
國家對中央銀行的義務不承擔責任,如果中央銀行不承擔國家義務,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中央銀行對國家的義務不承擔責任。
世界經驗表明,中央銀行越獨立,其貨币和貨币政策的效果就越有效。中央銀行在确保内部貨币流通有效運作、銀行體系穩定運行方面的高度責任使其有條件在法律上鞏固其在制定和實施貨币和貨币政策戰略和策略方面的獨立性。
上述法令第7條規定,中央銀行在其職權範圍内發布對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境内所有人具有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的權力
中央銀行董事會具有以下權力:
明确貨币政策的主要方向,包括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規模、中央銀行賬戶和貸款利率、中央銀行存款準備金率等;
批準中央銀行的條例;
解決中央銀行參與國際組織的問題;
确定鈔票和硬币的本金和樣本,以及其固定條款;
批準向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提供貸款的金額和條款;
批準銀行的經濟标準和信用合作社、小額信貸組織和典當行的金融交易規則,并考慮其實施;
作出決定并吊銷從事銀行業務的許可證,對信用社、小額信貸機構和典當行以及證券形式的生産進行許可;
定義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
設立、重組和清算中央銀行機構和企業;
批準中央銀行的預算支出和收入;
審查中央銀行的年度和财務報告;
确定中央銀行各部門、機構和企業的負責人;
聽取中央銀行各部門、各機構、組織負責人的彙報和彙報;
依法确定中央銀行雇員的聘用、解雇、補償條件以及獲得貸款和購買股份的程序;
審議和解決中央銀行職權範圍内的其他問題。
此外,根據《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法》,中央銀行對銀行、信用合作社、小額信貸機構和典當行進行監管,以維護金融銀行體系的穩定并保護利益。存款人、借款人和貸款人,以及監督和控制他們對内部控制規則的遵守情況,以及向特别授權的國家機構提供與防止犯罪所得和恐怖主義融資合法化有關的信息。
中央銀行對銀行和信用合作社進行登記,并頒發開展銀行業務的許可證,爲信用合作社、小額信貸機構、典當行和證券生産的活動頒發許可證。
中央銀行保存國家銀行登記簿、發給信用合作社、小額信貸組織、典當行和證券形式的許可證登記簿。
但是,在監管職能框架内,中央銀行規定:
銀行進行銀行業務、會計和銀行統計報告、編制年度報告的強制性規則;
關于信用合作社和小額信貸組織的财務運作、會計和報告的強制性規則;
典當行活動和經營的強制性規則。
中央銀行有權:
獲取和審查銀行、信用合作社、小額信貸機構和典當行的報告和其他文件,請求和獲取有關其活動(包括交易)的信息;
要求澄清收到的信息;
檢查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小額信貸組織及其附屬機構及其關聯人的活動,以及典當行的活動,對違規者實施制裁;
制定銀行内部審計要求;
制定實施銀行資産質量分類的要求,并建立足夠的準備金以彌補資産的潛在損失;
确定核銷不良資産的條件和程序;
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小額信貸組織和典當行發出具有約束力的命令,以消除違反其活動的行爲;
如果收購部分法定股本超過立法規定的規模,要求并接收有關銀行股東的财務狀況和聲譽的信息;
對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理、董事會成員和總會計師、信用合作社和小額信貸機構的執行機構負責人提出資格要求。
中央銀行有權要求審計人員遵守中央銀行的規範性文件,包括程序和方法,并有權直接從中央銀行獲取與銀行審計有關的信息。
中央銀行與特别授權的國家機關一起制定銀行、信用合作社、小額信貸機構和典當行的内部控制規則。
中央銀行爲銀行設定強制性經濟計量數據,包括:
資本充足率;
單個借款人或一組相關借款人的最大風險敞口;
大額信用風險敞口和投資的最大規模;
流動性比率;
資産分類和估值的要求,以及根據分類産生的可疑和不良貸款的準備金,其中扣除銀行的營業費用;
對貸款利息的要求并将其記入銀行收入賬戶;
未平倉貨币頭寸的限制。
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是一個位于中亞的内陸國家,使用的貨币爲烏茲别克斯坦蘇姆(Uzbekistani Sum),代碼UZS。 美元兌烏茲别克斯坦蘇姆彙率:https://cn.investing.com/currencies/usd-uzs
央行行長: Mamarizo Nurmurat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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