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汇丰投资基金)及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因在管理证监会认可基金的现金时违反监管规定,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50万港元(注1及2)。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由汇丰投资基金及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所管理及/或提供意见的53只基金中,有部分在关连实体(即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及/或其联属公司)存放了现金。虽然这些现金是存放于关连实体的计息帐户内,但当中的大多数存款却没有收到任何利息。
一项独立检讨更揭示,在2015年1月之前,汇丰投资基金及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并没有制定程序,以确保基金存放于关连实体的现金按照不低于当时可获得的商业利率收取利息(注3及4)。该项检讨亦发现,虽然汇丰投资基金及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已有既定流程每日监察基金的现金结余,但有关流程并没有被记录在任何政策及程序中,以及仅为53只基金的其中十只而进行。
证监会认为,汇丰投资基金及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在关键时间就该等基金的现金管理所制订的内部监控措施和程序并不充足,而且未有管理及尽量减少关连实体与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汇丰投资基金及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同意自愿向受影响的基金支付433,257美元,相当于因两家公司的缺失而造成的财务影响;
委聘了独立检讨机构进行上述检讨,并采取了补救行动,以加强两家公司的内部系统及监控措施;
承诺在九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供由独立检讨机构拟备的报告,确认所有已识别出的关注事项已妥为纠正;
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及过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完
备注:
1.汇丰投资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3.证监会与汇丰投资基金及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于2019年7月共同委聘了独立检讨机构,对两家公司在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管理及/或提供意见的合共53只证监会认可基金所采取的现金管理程序进行检讨。
4.依据《单位信讬及互惠基金守则》(在2003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的版本)第10.10段及《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第一及第二版)第3.9段,基金经理不应向关连人士存入组成该等基金部分资产的现金,除非该笔存款所收取的息率并不低于相同规模及期限的存款在当时可获得的商业利率。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