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王钊(京师武汉律所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编辑】:刘少云(京师武汉律所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审核】:饶国荣(京师武汉律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中行原油宝事件经过一段时间的持续发酵,陆陆续续有投资者以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在诉讼立案过程中,有的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予以立案,而有的以期货交易纠纷立案,而这两个案由在法院管辖方面存在重大区别。
“中行原油宝事件”图片来源于网络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位列案由规定第四部分中的“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未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管辖作出过单独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均适用一般的管辖原则。
期货交易纠纷管辖
期货交易纠纷也是一种合同纠纷。期货纠纷与一般合同纠纷相比,往往具有当事人多、涉及交易程序复杂、涉及法律关系多的特点。相应地,期货纠纷的管辖也具有特殊性。为此,司法解释对于这类纠纷的管辖作出过专门规定。
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期货纠纷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比较集中且审判人员素质较高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2003年6月1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曾认为期货交易纠纷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及领取营业执照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则认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管辖,即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期货交易是一种合约交易,这种买卖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公司场所内进行。期货交易的环节较多,原始交易凭证存放于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为便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以及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比较合理的。而期货交易所所在地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一般就是合同履行地,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合同履行地原则。按照该《规定》第5条的规定,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实物交割纠纷案件的管辖,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些人认为应当由交割仓库所在地法院管辖,通说认为应由交易所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标准期货合约虽然包含了交易、交割、结算等环节,但其是一个完整、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合约。最高人民法院则规定为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我们认为,按照世界上通行的义务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交割仓库具有当然管辖权,通说将合同义务仅仅理解为一个特征义务,是不妥当的。将管辖权归于交割仓库所在地法院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情,方便当事人。
当然,期货纠纷也可能属于侵权案件,此时应当按照侵权纠纷来确定管辖。按照该《规定》第6条的规定,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诉讼案件审理”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油宝事件的管辖
中行原油宝投资者与中行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名为金融产品产品类期货交易的协议,但该协议仅是实际履行的协议的一部分,同时,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都是中行与投资者实际履行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以标准化产品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保证金制度、集中交易方式、挂钩芝加哥交易所期货价格并据此结算,也不发生实物交割,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其组织的交易方式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期货交易特征,该协议的本质属于期货交易协议,依法适用期货交易纠纷管辖原则。
另,中行多次重申该协议为类期货交易,且并未承认属于委托理财,因此,中行原油宝事件应当适用期货交易纠纷的管辖规定。
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期货交易纠纷的案由规定
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二级案由:十、合同纠纷
三级案由: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四级案由:(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一级案由: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级案由: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三级案由: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304、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310、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