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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宝事件追踪:投资者与银行拉锯

         图为4月20日,美国纽约一家加油站因顾客减少提早结束营业。(新华社发,郭克/图)  立案信息显示,20...

  原油宝事件追踪:投资者与银行拉锯


       图为4月20日,美国纽约一家加油站因顾客减少提早结束营业。(新华社发,郭克/图)


  立案信息显示,2020年5月6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当地投资者诉中国银行的案件,案由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这也是原油宝穿仓事件发生以来,首起公开的立案。


  5月起,投资者们陆续收到中行的解决方案,穿仓资金,投资者免赔,同时银行向投资人补偿持仓成本的20%。但该方案并不能让所有人满意,仍有投资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部分投资者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多地法院明确不受理原油宝案件。多家早期介入案件的律所也相继宣布终止代理。


  投资者VS银行


  来自东北的秦霜有些灰心,就在前两天,当地法院否决了她的立案申请,她决定继续向中级法院上诉。


  秦霜并不能接受中行一开始的操作,即要求由投资者承担全部损失,甚至穿仓后还要倒赔银行。于是她拿起法律武器,聘请律师,仔细研究产品。


  此时她才真正搞懂原油宝究竟是什么。“自己一直以为是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个人风险的评定也属于平衡型(低风险型),但谁知道中行将这样一个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卖给了我们这些完全不懂期货的小白。”


  秦霜本已做好与中行直接对簿公堂的准备,但峰回路转,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银保监会就原油宝事件定调,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5月5日深夜,中行发布公告称,相关分支机构正按意见积极与客户诚挚沟通,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和解。如无法达成和解,双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中行将尊重最终司法判决。


  相关措辞被投资者们解读为,“能接受条件就和解,不接受和解就打官司”。几乎同一时间,多个投资者维权群的名称也改为“战狼”。


  根据中行提供的和解协议,投资者不仅可以免除穿仓部分的损失,银行还承担了20%的成本损失(持仓部分)。中行向投资者退让了一步,却无法令秦霜满意。她回忆,之后当地中行支行的领导两次与她进行会谈,对方坚持只能赔付20%的本金,她提出进一步提高赔偿比例,对方坚决不让。


  一些投资者选择不和解、上法院,以提高赔偿额度。


  然而,事情并没有秦霜想象中顺利。4月底,她前往当地初级法院起诉,但七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受理通知。她向法院询问,法院只是明确表示不予立案,不过对方也并未出具不予受理的回执。


  被法院拒绝的不止秦霜。几乎同一时间,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沙剑就曾向媒体表示,律所向上海多家区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区法院在提交材料的当天,即明确回复不予立案,有的仍在审查阶段。另有北京的投资者也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其立案申请被北京当地法院回绝。


  代理原油宝案件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黄梦奇团队和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团队,近日也双双向投资者宣布终止代理,退还投资者的所有材料和费用。更早时候,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张继生团队和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吴蒙团队也退出了该案。


  法院的难题


  一位曾代理原油宝案的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目前原油宝一案的相关审理,法院内部仍在讨论中,先要确定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通常情况下,中行和投资者间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既可以是被告所在地,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承接案件,也可以是侵权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根据中行与投资者合同约定,其管辖地为产品开户的分支行所在地。


  换言之,分散在全国的约6万名原油宝投资者,理论上可以在各地发起6万件同类案件。但这样一来会耗费大量法律资源,也会出现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类案件,法院有可能会做管辖权的划分,并将其合并到个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目前法院要先研究管辖的问题,去哪个法院诉讼,哪里有管辖权,需不需要集中审理都还没确定。银行开户行遍布全国各地,到底是分散来诉还是集中诉讼,或者由一两个法院来管,也还在研究中。”上述人士谈到。


  法官陈晨长期从事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他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法官一般会从几个事实层面来考虑。


  首先是原油宝这项业务有没有得到批准。这也是金融产品合法合规性的根本。


  其次,就是投资者适当性的问题。但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由于是交易所临时更改了交易规则,允许原油期货出现负值,相应地,原油宝的风险等级就大大提高了。


  如果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可能可以看到监管对于原油宝的审批文件。原油宝代理律师黄梦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文件并非行政公开内容。这份审批文件含有大量的产品约定细节,是原油宝产品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评判。


  律师“退群”


  顾峰对如今投资者与中行僵持不下的情况毫不意外,因为类似情景12年前曾发生过。顾峰是一家外资投行高管。


  他回忆,2008年金融危机前期,香港地区的雷曼迷你债风行。虽称“迷你债”,但本质上不是债券,而是信贷违约掉期(CDS)和合成债务担保(CDO)打包组合的金融衍生品,风险极高。


  这类迷你债投资起点低,有固定收益,还派息,很快被香港各大银行及券商包装推送给了普通投资者。需要指出的是,这类高风险金融产品在美国只允许被销售给机构,散户无法购买,然而银行和券商将其拆分、打包,售卖给了不知情的散户。


  当时金管局副总裁蔡耀君披露,透过银行销售购入雷曼迷你债券的投资者达33600余人,涉及金额逾112亿港元。


  港府介入后,要求参与发行销售的中介进行回购,弥补投资者损失。同时香港证监会介入调查,开始审查分销商在发售时是否存在误导销售、违规提交监管审核材料等情况。


  直到2011年3月,有16家参与分销的香港银行同意向投资者回购迷你债,投资者获得至少85%本金的赔付。


  “这类群体性案件数额太大了,很难由投资者和银行双方达成协议,因此行政介入是必要的。”顾峰谈道。


  这也是为何部分律师从原油宝案中退出的原因。


  黄梦奇在投资者微信群中解释停止代理的理由是,律所基于其他考量,无法出具《出庭函》,“无法出具该函,代理律师就没有合法的授权代理该案件”;杨兆全律师仅表示鉴于各方面的情况,决定终止对原油宝案件的代理,将退还投资者送来的全部材料和费用。后续如果有法律问题,将免费提供咨询;张继生则表示,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及关注度,因此暂停受理。


  一位资深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律师与投资者(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属于合同性质,律师单方中断合同的原因可能有两方面,一是律所内部利益发生冲突,即有案件被告与原告都是律所客户,律所为了“避嫌”,无法同时服务双方。


  还有一种情况,当律师意识到自己在案件中的作用有限时,也会选择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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