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國人看到國外外彙券商在國内開展業務,經營得風生水起,就覺得如果自己把公司注冊在國外,是不是也算外國券商了?在國内開展業務是不是沒人管了?這種想法還是太天真了!!
或者有的人覺得自己私底下弄一個券商平台,或者對接一個國外的券商平台,然後在國内公開搞資管公司(托管)或者經紀公司(自主交易),即使券商把投資者錢吃了也可以撇得一幹二淨,投資者拿他們就沒辦法了,這種想法也還是太天真了!!
在國内經營外彙業務,不管是搞券商平台,還是資管、經紀公司等等,即使平台是正常誠信經營,保底也是非法經營罪,沒有任何可以辯解的餘地,隻不過誠信經營的時候很少有投資者報警而已!!
如果他們嚴重坑了投資者,那麽等着他們的還可能是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罪等等!!如果投資者有明确證據證明自己被坑了,即使有托管協議等等,也是完全可以報警的,有協議并不能代表他們就是合法的,非法經營是跑不掉的,保不準還可能定個詐騙罪!!
下面就舉兩個被公訴的例子,其中一個是在境外開設券商,跟單平台等,另一個是在國内搞經紀業務拉客戶,大家以後被坑的時候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被告人紀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漢族,本科文化,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鎮**路**号**室,住上海市浦東新區**路**弄**号**室,FMG平台、上海*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上海*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以下簡稱“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9日由靜安分局取保候審。
2020年5月11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靜安分局執行逮捕,同年7月7日,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延長偵查羁押期限一個月,同年8月4日,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羁押期限二個月。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漢族,本科文化,住上海市黃浦區**路**弄**号,FMG平台合夥人、*甲公司運營總監。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由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1日由靜安分局取保候審。
2020年5月11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靜安分局執行逮捕,同年7月7日,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延長偵查羁押期限一個月,同年8月4日,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羁押期限二個月。
本案由靜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紀某某、傅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緻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經審查,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退回補充偵查,靜安分局于同年11月19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紀某某、傅某某對本案同意适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紀某某、傅某某在瓦努阿圖注冊成立了FMG平台,在同案犯洪某某的幫助下,被告人紀某某、傅某某完成了FMG平台與MT4軟件的連接,并将洪某某提供的境外Lmax清算賬戶,用作FMG平台投資人出入金的資金結算賬戶。
該FMG平台于2015年7月起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人通過FMG平台開設MT4交易軟件的交易賬戶,并以集中交易、保證金杠杆交易等類期貨的交易方式進行買賣外彙、黃金、原油、期貨等交易,FMG平台通過收取交易的手續費牟利。
此外,被告人紀某某、傅某某安排*乙公司員工張某某負責開發金彙順風車跟單軟件,以實現MT4上用戶的多賬戶跟單聯動交易,該跟單軟件自2015年7月正式上線,按照每個賬戶每天1.5元人民币的标準收取租金。
被告人紀某某還開發了名爲“金彙财經網”的網站,被告人傅某某安排*乙公司的員工曹某某宣傳推廣該網站,進而實現吸引MT4用戶購買使用金彙順風車跟單軟件的目的。
經司法審計,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FMG平台通過訊付、杉德第三方支付平台吸引投資人入金資金12385788.12元,出金資金12334829.99元,出入金資金共計24720618.11元;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間,Lmax清算賬戶外彙交易金額爲1597074493.75美元;按報告日(2020年4月20日)美元兌換人民币彙率,FMG平台收取客戶手續費人民币564222.46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傅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紀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後二人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這些也是投資者平時應該注意保存的證據):
1.靜安分局調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商登記信息,證實被告人傅某某、紀某某以及*甲公司、*乙公司的基本情況。
2.FMG的網頁信息、Lmax賬戶信息、微信群聊記錄、被告人紀某某的招商銀行流水以及被告人傅某某與其公司财務的往來郵件等,證實同案犯洪某某爲被告人紀某某、傅某某搭建的FMG平台提供MT4服務器租借和Lmax清算賬戶。
3.FMG在Lmax清算賬戶中的經營金額彙總以及在境内訊付、杉德第三方清算賬戶的交易記錄、上海滬港金茂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紀某某、傅某某、洪某某的非法經營數額和獲利情況。
4.投資人沈某某等人的證言,證實被告人紀某某、傅某某通過線上推廣,吸引投資人在FMG平台入金。
5.被告人紀某某、傅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洪某某的供述,證實二被告人通過FMG平台對接MT4軟件,從事集中競價、保證金交易等類期貨方式的非法交易。
6.上海轄區證券公司名錄(摘自證監會官網),證明了FMG平台無證券、期貨等相關業務經營資質。
7.靜安分局北站派出所出具的《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傅某某、紀某某的到案經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紀某某、傅某某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紀某某、傅某某夥同洪某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從事集中競價、保證金交易等類期貨方式的非法交易,其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紀某某、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紀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系主犯;
被告人傅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被告人傅某某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紀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紀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十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四十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緻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被告人展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漢族,大專文化,**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戶籍在山東省肥城市**鎮**路**号,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路**弄**号**室,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5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緻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注冊成立,經營範圍包括商務信息咨詢(金融信息除外)等。2019年4月起,**公司總經理姜某某(另案處理)夥同被告人展某某及宋某某、沈某某、陳某甲(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通過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電話、展會推介等方式,爲境外“EC MARKETS”平台招攬客戶、發展代理商,組織境内投資人參與該平台外彙、貴金屬、股指、原油等保證金交易,從中獲取傭金。
2019年4月,被告人展某某入職**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協助姜某某管理公司日常經營。**公司由銷售部負責發展代理、聯系客戶推薦“EC MARKETS”平台,吸引客戶投資,由市場部開展公司和平台業務的市場推廣工作,由客服部負責解答客戶咨詢和客戶出入金審核、客戶及代理開戶審核等工作。
經審計,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公司官方網站www.***.com共發展了463個注冊賬戶,注冊賬戶入金金額共計人民币13,471,339.48元,注冊賬戶出金金額共計人民币10,087,166.37元。客戶通過**公司境外平台進行外彙保證金交易,交易量18,995.29餘手,**公司返給銷售及代理的交易傭金7.75萬美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展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司工商資料、租房合同等書證,證實**公司的基本情況。
2.證人姜某某、宋某某、沈某某、陳某甲、翟某某、張某甲、徐某某、王某甲、黃某某、張某乙、初某某、麻某某、王某乙、陳某乙等人的證言,證實**公司未經批準,在境内組織客戶在境外平台從事保證金交易的事實和被告人展某某的任職情況。
3.投資人王某丙、李某某、王某丁、藍某某、陳某丙、林某某的報案筆錄、報案材料,證實投資人經**公司介紹,參與“EC MARKETS”平台外彙、期貨交易的事實。
4.上海華安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經營案涉案金額的審計報告》,證實本案非法經營金額。
5.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二大隊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被告展某某系被抓獲到案。
6.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二大隊調取的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展某某的身份情況。
7.被告人展某某對犯罪事實作了如實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展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外彙、期貨業務,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展某某能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定。
被告人展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緻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以後大家遇到被坑的情況時,千萬不要聽信他們的推脫,安撫等緩兵之計,第一時間組織大家一起報警才是正途!!拖的越久,證據被滅失得越多,甚至人都跑國外去了,這時候甚至都很難立案了(證據不足,人跑國外,立案卻偵破不了會影響破案率,破案率就是業績),這也就是很多人拖到最後無處申訴的原因!!
删除后无法恢复
删除后无法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