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员近两百万,金额高达千亿的普顿外汇诈骗案,一直让人心神不宁。
去年普顿崩盘后,公安机关一直在全力侦破案件,为受害人挽回损失。检察机关还在不断公布案情,有好消息也有坏消息,好消息是损失在逐步追回来,而坏消息是仍然有顽固派拒不配合,阻碍办案。
三月四日,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普顿案的最新法律文书,起诉了7名普顿骨干,这7名被告都涉及巨额金额,高达1700多万元,且其中2名被告拒绝配合,无法了解到赃款的具体数额。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小区**室,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号。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6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东山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厦门市集美区**号**室。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室。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2日经三明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室,现住龙岩市新罗区。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2日经三明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小区**室。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巷**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号**室。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小区**室。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林某乙(另案处理)、翁某某、戚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翁某某、戚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戴某某经他人介绍分别注册加入“PTFX外汇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PTFX平台)。
该平台运作模式及程序是:
(1)参与人员经上线介绍登入PTFX平台网页,输入姓名、上线人员账号等相关信息,绑定银行账户并缴纳至少100美元或1000美元,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
(2)会员把投资款转入PTFX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PTFX平台将会员投资款兑换为美元,显示在会员所在的PTFX平台页面“积分钱包”中。
(3)会员在PTFX平台显示的若干投资跟单操盘手中选择一个代为进行外汇交易。
(4)PTFX平台返利模式。一是交易盈利,即委托操盘手进行跟单交易获利;二是盈利分享,即会员可以获取其下一级会员交易盈利的10%和其下三级会员交易盈利的5%;三是交易佣金,即当会员发展下线层级、人数和投资金额达到PTFX平台设置的要求,通过对会员培训考试晋升为由低到高的I、IB、MIB、PIB、PIB2不同级别,并由此等级获得相应佣金。
被告人刘某某、翁某某、戚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戴某某注册加入PTFX平台后,通过微信、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通过微信、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线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3级、人数53474人;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从PTFX平台转入刘某某银行账户的传销款累计人民币17159724.32元。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号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扣押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985.19万元及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查封房产3处。
2.2017年6月,被告人翁某某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通过微信、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线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翁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1级、人数9864人;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从PTFX平台转入翁某某银行账户的传销款累计人民币10058301.01元。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翁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号**室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扣押被告人翁某某人民币500万元及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
3. 2017年6月,被告人戚某某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通过微信、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线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戚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2级、人数8367人;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从PTFX平台转入戚某某银行账户的传销款累计人民币6354144.82元。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戚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地下车库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扣押被告人戚某某银行卡、U盾、手表、手机、汽车、笔记本电脑、学员证、领圣商学院吊牌、电脑主机、PTFX投资计划书、分享会签到表、笔记本、嘉许状、证书等财物,查封房产5处。
4.2017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通过微信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线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2级、人数5827人;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从PTFX平台转入吴某某银行账户的传销款累计人民币6370233.63元。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号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扣押被告人吴某某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等财物。
5.2017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通过微信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线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0级、人数8397人;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从PTFX平台转入郑某某银行账户的传销款累计人民币5453627.21元。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小区**幢**室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扣押被告人郑某某人民币128.76万元及汽车、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冻结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65.68万元,查封房产3处。
6.2017年11月,被告人林某甲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通过微信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线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甲发展下级会员10级、人数4352人;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从PTFX平台转入林某甲银行账户的传销款累计人民币5156114.75元。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在龙岩市新罗区**号楼**室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扣押被告人林某甲人民币130万元及汽车、手机等财物,查封房产5处。
7.2017年8月,被告人戴某某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通过微信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线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戴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1级、人数4454人;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从PTFX平台转入戴某某银行账户的传销款累计人民币3454071.39元。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戴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小区**栋**梯地下车库内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扣押被告人戴某某人民币88.628万元及手机等财物,查封房产1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笔记本电脑、汽车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等书证;
3.证人林某丙、陈某甲、胡某某、倪某某、谢某某、陈某乙、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翁某某、戚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戴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6.辨认、检查笔录;
7 .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翁某某、戚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翁某某、戚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戴某某以提供外汇投资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翁某某、戚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戴某某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翁某某、戚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翁某某、戚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翁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戴某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龙
检察员:冯 顺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吴某某现羁押在泰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厦门市思明区**号,被告人翁某某取保候审在厦门市集美区**号**室,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在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室,被告人林某甲取保候审在龙岩市新罗区**号**室,被告人戴某某取保候审在龙岩市新罗区**小区**室。
2.侦查卷宗3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