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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發文打造股權投資集聚區,最高獎勵2000萬

《關于促進蘇州股權投資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已經市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日前,蘇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蘇州股權投資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以下簡稱“《若幹措施》”),緻力于打造股權投資集聚區,支持本地創新創業企業快速發展,通過利用長三角一體化、自貿區蘇州片區建設等重大機遇,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撬動更多社會資本持續加大對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關鍵核心技術的投資力度。

《若幹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支持股權投資機構投資蘇州,對于當年實際投資蘇州區域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投資額每滿人民币1億元(或等值外币)且投資期限一年以上的私募基金,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獎勵;

第二,鼓勵投資機構投早投小投科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完成向蘇州市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投資滿一年後,對其私募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按照實際投資金額(限于貨币出資)給予最高 10%的獎勵,單個投資項目獎勵補貼最高 100 萬元,每家管理機構每年獎勵補貼最高 500 萬元;

第三,促進天使投資機構加快發展,天使母基金在單個子基金中的累計出資比例可放寬至該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40%,蘇州各級政府引導基金合計出資比例可放寬至該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50%,天使母基金對參股的子基金設置激勵機制;

第四,加大對股權投資專業人士的獎勵,認定的股權投資領域核心專業人才(連續在蘇從業滿一年,依法在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其年工資薪金不低于5%的比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每人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40萬元。

此外,《若幹措施》還指出,要完善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環境,包括拓寬市場化募資渠道(支持股權投資機構通過發行債券、并購重組、開展管理費和預期分紅資産證券化業務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争取銀行機構投貸聯動試點,鼓勵保險資金依規擴大股權投資比例)、推進國際化資本對接(積極争取QFLP外彙管理改革試點政策、QDLP試點政策等落地蘇州)、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優化蘇州股權融資服務平台功能、暢通創新産業投資渠道、豐富投資退出渠道(加快培育S基金領域頭部機構,積極争取設立江蘇股權交易中心蘇州子公司,爲下一步開展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轉讓(S份額)搭建平台)等等。

蘇州發文打造股權投資集聚區,最高獎勵2000萬

市政府印發關于促進蘇州股權投資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的通知

蘇府〔2021〕41号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關于促進蘇州股權投資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已經市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促進蘇州股權投資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

爲深入貫徹落實《蘇州市加快推進産業資本中心建設行動計劃(2020~2022年)》總體部署,促進股權投資行業在我市特色化、集聚化、規模化發展,進一步構築資本圍繞産業深度融合的資本生态體系,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産業轉型升級,加快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措施。

一、發展目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利用長三角一體化、自貿區蘇州片區建設等重大機遇,堅持高質量發展理念,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打造股權投資集聚區,促進資本、科技、産業高水平循環,撬動更多社會資本持續加大對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關鍵核心技術的投資力度,充分發揮股權投資在财富管理、價值發現、資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支持本地創新創業企業快速發展,逐步形成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産業資本中心。

二、鼓勵股權投資機構集聚發展

(一)支持股權投資機構投資蘇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當年實際投資蘇州區域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投資額每滿人民币1億元(或等值外币)的,且投資期限一年以上,給予符合本措施條件的股權投資機構一次性獎勵人民币10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人民币2000萬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蘇州市政府引導基金、蘇州市國有企業及下轄市、區引導基金或國資參與出資的,在計算獎勵金額時,應當從投資蘇州區域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中扣除蘇州市政府引導基金、蘇州市國有企業及下轄市、區引導基金或國資對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額)。(市金融監管局、市财政局、市發改委等相關部門及各市、區政府<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鼓勵股權投資機構投早投小投科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完成向蘇州市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投資滿一年後,對其私募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按照實際投資金額(限于貨币出資)給予最高10%的獎勵,單個投資項目獎勵補貼最高100萬元,每家管理機構每年獎勵補貼最高500萬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蘇州市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投資滿一年後,五年内實際發生損失的,按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單個投資項目的首輪投資實際發生損失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投資項目風險補貼最高200萬元,每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每年風險補貼最高200萬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促進天使投資加快發展。鼓勵蘇州市天使母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市場化的天使投資子基金。支持蘇州市天使母基金在出資規模和返投要求上給予适當放寬。天使母基金在單個子基金中的累計出資比例可放寬至該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40%;蘇州各級政府引導基金合計出資比例可放寬至該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50%。天使母基金對參股的子基金設置激勵機制,通過允許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約定回購母基金份額或按返投完成情況就天使母基金超額收益部分(讓渡比例爲超額收益的50%至100%)對子基金實行分檔讓利等方式,鼓勵子基金投資于蘇州種子期、初創期企業。(市财政局、市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及各市、區政府<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股權投資專業人才獎勵。設立蘇州市股權投資專業人才獎,采取單位推薦、集中申報、專家評審的機制,每年評選一次,根據股權投資機構上年度對蘇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分配名額。經認定的股權投資領域核心專業人才(連續在蘇從業滿一年,依法在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其年工資薪金不低于5%的比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每人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40萬元。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專業人才,可按規定享受《蘇州市人才樂居工程實施意見(試行)》相關政策。(市金融監管局、市人才辦、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推進股權投資集聚區建設。進一步優化股權投資集聚區空間布局,支持有條件的市(區)根據區域特點、産業優勢,差異化規劃發展股權投資集聚區。鼓勵條件成熟的集聚區創建金融類特色小鎮、申報江蘇省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範區,推進集聚區完善功能,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務,吸引優質股權投資機構入駐,對獲評江蘇省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範區的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市發改委、市金融監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關部門及各市、區政府<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完善募投管退環境

(六)拓寬市場化募資渠道。支持有條件的機構開展家族辦公室類業務,鼓勵引導家族财富投向蘇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支持股權投資機構通過發行債券、并購重組、開展管理費和預期分紅資産證券化業務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争取銀行機構投貸聯動試點,鼓勵保險資金依規擴大股權投資比例。鼓勵本市金融機構與股權投資機構開展投貸聯動、投債聯動、投保聯動等創新業務,研究探索商業銀行創投類貸款試點。充分發揮蘇州綜合金融服務平台功能作用,提升初創型企業首投、首貸可獲得性。積極争取蘇州更多股權投資機構獲得社保基金等國家級基金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機構利用資本市場做優做強。(市金融監管局、市行政審批局、蘇州銀保監分局、市發改委、市财政局等相關部門及各駐蘇金融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推進國際化資本對接。借助蘇州自貿片區、昆山市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等制度先行先試契機,全面探索新形勢下蘇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國際資本的對接模式,積極探索跨境人民币合作,積極争取QFLP外彙管理改革試點政策、QDLP試點政策等落地蘇州。通過對多币種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合作,以管理機構爲紐帶建立與國際超級LP對話機制,逐步實現國際化資本對接。(人行蘇州中支、市商務局、市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及各市、區政府<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發揮财政資金、國有資本的杠杆作用,形成上下聯動的市縣(區)兩級引導基金體系。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符合蘇州重大産業發展戰略并具有重大産業支撐作用的項目,引導基金探索通過提高出資比例等方式給予适當支持。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政府引導基金與子基金的合作機制,推進基金向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方向轉變。(市财政局、市國資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優化蘇州股權融資服務平台功能。鼓勵股權投資機構和企業通過蘇州股權融資服務平台實現融資對接。對通過平台向我市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的管理機構,按照其所管理基金年度新增投資總額的3‰給予獎勵,單一管理機構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對通過平台幫助企業實現投貸聯動融資的管理機構,在前述3‰獎勵基礎上,再按照對企業年度新增投資額的2‰給予獎勵(合計獎勵比例5‰),單一管理機構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本條政策與前述第(一)條不能同時享受。(市金融監管局、市财政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暢通創新産業投資渠道。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培育的本市新興産業領域創業企業所提供的新業态、新技術、新模式,鼓勵市各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積極使用,堅持“三個區分開來”,用好容錯糾錯機制。加強知識産權信息分析利用,引導股權投資機構投向擁有高價值知識産權的項目和企業。引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優先投向專精特新示範中小企業、高成長創新型企業、瞪羚企業等産業部門認可的具有完善補充我市産業鏈關鍵環節作用的企業。(市紀委監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豐富投資退出渠道。加快培育S基金領域頭部機構,探索建立基金份額估值體系,提供交易基礎服務。積極争取設立江蘇股權交易中心蘇州子公司,爲下一步開展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轉讓(S份額)搭建平台。充分發揮上交所蘇南基地、深交所蘇南服務基地、新三闆江蘇服務基地等精準培育服務功能,加快推進蘇州企業上市進程。支持本市有條件的專精特新示範中小企業、獨角獸、瞪羚企業與管理機構對接,打通産業鏈創新成果轉化渠道。鼓勵股權投資以并購重組的方式實現退出,支持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組建并購基金。(市金融監管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相關部門及各市、區政府<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股權投資行業管理

(十二)優化市場準入環境。探索建立股權投資機構白名單,分類完善股權投資機構市場主體設立、變更的會商、登記流程,提高辦理效率、優化營商環境。股權投資機構應根據私募基金相關規定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并在經營範圍中标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更好發揮行政審批、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私募基金登記注冊相關信息互聯互通機制的作用。(市金融監管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健全行業治理機制。搭建蘇州股權投資綜合服務平台,通過大數據優化對股權投資行業的服務和管理。探索建立非正常經營投資企業常态化公示機制,相關部門協同做好市場主體退出工作。引導商業銀行加強賬戶行爲監管,确保客戶資金安全。市相關部門積極主動做好風險防範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非法集資等範圍活動,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充分發揮蘇州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等行業協會服務、自律、協調等功能。(市金融監管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管局、蘇州銀保監分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優化配套服務環境

(十四)提升創投法治化治理理念。發揮中國(蘇州)知識産權保護中心作用,加強對創業創新早期知識産權保護。鼓勵運用法治化手段解決争端,加強金融監管部門、政府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銜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糾紛調解機制,注重争議解決的公平與效率。(市中級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優化信用環境建設。進一步健全股權投資機構、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加快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嚴重失信名單制度,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相關主體,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推動信用信息在政府引導基金評審、産業扶持政策申請審核等環節中的運用。(市金融監管局、市發改委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健全中介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強中介服務機構在法律、财務、咨詢、評估、托管、擔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盡職調查、項目評估、技術經紀、信息服務、财務及法律咨詢等服務,逐步健全中介機構服務體系建設,提升中介機構服務質量。(各相關中介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品牌影響力打造。圍繞“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産業資本中心”進行宣傳,進一步提升“創赢未來”“東沙湖杯創業大賽”等本地品牌活動的市場影響力。支持股權投資類行業協會在蘇舉辦股權投資領域國際級、國家級的專業化、品牌化的活動,對其組織舉辦的符合産業導向且具備公益性質的論壇等活動,經市政府認定,給予适當補助。(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及各市、區政府<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其他事項

(十八)适用本措施第(一)、(二)、(四)條獎勵政策的股權投資機構,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均須在蘇州區域,且應符合下述兩個條件。享受其他政策,至少應符合下述第2條政策。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注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币1億元,首期實繳資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萬元。私募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萬元,首期實繳資金不低于人民币500萬元。

2.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或在發改委備案且規範運作,并接入蘇州股權投資綜合服務平台。

本措施所稱股權投資機構,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私募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簡稱“管理機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設立,對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進行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企業。管理機構是指從事發起設立、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

(十九)享受本措施獎勵或補貼的企業及個人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或者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優惠政策的,責令返還已獲得的獎勵或補貼。三年内不予安排各項财政專項資金。對相關個人及申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将其失信行爲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并采取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措施規定的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違法違規行爲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各項扶持措施,對已獲得的獎勵或補貼,責令予以返還。

(二十)本措施作爲《蘇州市加快推進産業資本中心建設行動計劃(2020~2022年)》配套政策,由市加快推進産業資本中心建設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推進。

(二十一)本措施涉及市級财政獎勵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相關部門會财政另行制定。本措施獎勵政策與其他市級同類别政策不得重複享受,相關申報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一進行申報。

(二十二)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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