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美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
美团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经查,2018年以来,美团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统、全面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美团进行交易,并以多种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美团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申请书》、《诚信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优加合作计划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等独家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需要“将全部网络营销资源和精力投入美团平台”、“仅和美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再与美团经营相同或近似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业务合作”或者“仅在美团及其旗下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等内容,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以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力。
一是制定实施以差别费率为核心的独家合作政策。
证据显示,美团为与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了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5—7%左右的佣金费率,同时还收取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保底佣金;并视情况对独家合作经营者额外提供新店流量加权、平台补贴、优先配送、扩大配送范围、降低起送价格等方面支持。由于餐饮经营者多为中小商户,为获得较为优惠的佣金费率、保障正常盈利水平、获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只能选择与美团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二是通过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拖延上线等方式,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美团在平台系统中为独家合作经营者和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不同的签约通道,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申请上线美团餐饮外卖平台设置不合理的签约排队时间,甚至不签独家合作协议就不予上线,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美团通过上述手段,与大量餐饮经营者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证据表明,2018—2020年,与美团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餐饮经营者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美团平台内全部经营者中占有较大比重,且比例逐年提高。
(二)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
美团通过建立考评机制、开展攻坚“战役”、加强培训指导、强化代理商管理等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
一是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员工考核指标。
2019年起,美团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一线业务人员考核,通过定期考核、重点时段考核、“红黑榜”制度以及各区域自主考核等方式,要求一线业务人员全面落实公司“二选一”经营策略,并将此作为统一运营和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
二是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强力推进“二选一”。
美团为遏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在特定时段或区域内集中开展攻坚“战役”,将推动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作为重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巩固和扩大自身竞争优势。
三是加强员工关于“二选一”的培训和指导。
为有效推行“二选一”策略,避免一线业务人员因“二选一”有关问题处理不当引发法律风险,美团统一制定了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话术口径,对一线业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不定时检查员工话术掌握程度,并针对问题进行培训;鼓励员工分享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有关经验,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
四是强化对代理商、合作商的管控。
为督促代理商、合作商落实“二选一”策略,美团在《外卖代理商行为规范》等内部文件中明确要求代理商、合作商与头部优质商家签订独家协议,并通过配套考核措施,确保“二选一”相关策略在代理商、合作商层面同步推进。
(三)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
一是开发大数据系统,对平台内经营者上线竞争性平台进行自动监测和处罚。
2018年起,为系统、高效实施“二选一”行为,美团开发了大数据监测和分析系统,具体功能包括:自动监测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情况;对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自动实施搜索降权或取消优惠活动等处罚;对一线业务人员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及处罚效果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管理;对一线业务人员所负责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完成率和履约率进行实时监测、统计和分析等,并根据业务需求随时更新完善系统功能。
二是综合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
证据表明,美团发现独家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后,通常由一线业务人员先行“劝说”,要求经营者“整改”,如经营者仍不下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则通过大数据系统或由一线业务人员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具体包括实施搜索降权、取消优惠活动、置休(暂停营业)、下线(关店)、调整配送范围、提高起送价格、下架菜品等,迫使经营者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
三是向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保证金。
美团为约束平台内经营者严格履行独家合作协议,在签订独家协议时,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数百到数千元不等的保证金,并规定“商家违反协议约定,美团有权扣除保证金”。2018—2020年,与美团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平台内经营者累计163万家,保证金金额累计12.89亿元。
通过上述措施,美团有效迫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有效锁定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商家侧供给。
调查过程中,美团提出相关行为具有以下理由:一是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与其独家合作;二是相关行为系应对市场竞争的正当商业行为。经研究,美团的理由不能成立,美团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一是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美团独家合作。
美团利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谈判过程中主动要求餐饮经营者与其独家合作,并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费率和保底佣金,或在搜索展示、配送范围、起送价格等平台内经营者重大权益等方面设置障碍,多数餐饮经营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能执行美团要求。同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被处罚,也证明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美团独家合作。
二是美团相关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以更优质的服务、更低的收费等吸引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2018年以来,美团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查过程中,美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提升经济效率,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综上,美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美团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相关人员述职报告、公司竞争策略文件、公司业务培训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部沟通记录、电子邮件,其他竞争性平台和行业协会提供材料,代理商、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