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信息網訊(記者吳雨)中國人民銀行10日發布通知,明确收取外彙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境外機構投資者爲對沖滬深港通産生的外彙風險敞口而開展的遠期售彙業務暫不納入交存範圍。
日前,人民銀行将遠期售彙業務的外彙風險準備金率從零調整爲20%。此次通知明确,收取外彙風險準備金的範圍包括境内金融機構開展的代客遠期售彙業務、人民币購售業務中的遠期業務等。
人民銀行表示,代客遠期售彙業務展期無需交存外彙風險準備金,但代客遠期售彙差額交割應交存外彙風險準備金。期權和期權組合按名義本金的二分之一作爲應交存外彙風險準備金的基準計算和交存外彙風險準備金。
通知稱,境外機構投資者爲對沖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産生的外彙風險敞口而開展的遠期售彙業務暫不納入外彙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
人民銀行介紹,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目前主要包括:滬深港通、債券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号明确的投資境内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内證券投資等。
此外,與境外央行類機構開展的遠期售彙業務暫不納入外彙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境外央行類機構包括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和主權财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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