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我局拟对已立案的翰林金业包头分公司涉嫌传销案进行侦查,为更加全面掌握涉案单位犯罪事实,固定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请包头市地区参与投资翰林金业包头分公司的相关人员,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3月18日),携带本人身份证、相关投资协议复印件、转账记录、个人投资收益银行卡交易流水(投资之日起至今)等相关凭证材料到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青山区文化路娜琳步行街王府井院北)报案登记,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因不及时报案,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案人自行承担。
二、凡是参与翰林金业包头分公司传销案的行为人(包括公司负责人、业务部长、团队经理、客户经理、业务员及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收取报酬的人员等),自公告发布起30日内,立即到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坦白犯罪事实,并将本人在上述公司工作任职期间的非法所得(包括工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全部上缴青山区公安分局涉案财物专户(具体账号到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咨询)。凡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主动退还非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宽处理,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打击。
三、凡是参与翰林金业包头分公司传销案的行为人、报案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于编造、散布各类谣言、肆意煽动非法聚集闹事或者干扰阻碍案件侦办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张警官:13394726608
李警官:13654725233
固定电话:0472-3993530
青山区公安分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