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申万宏源与蚂蚁财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线上投资顾问业务时,未独立开展适当性管理,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获取客户的住址、职业、财务状况、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信息,相关信息系统运行不处于公司自身控制范围,未能本地保存客户信息、适当性管理以及相关服务记录等资料。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项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上海监管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公司说明材料、相关文书,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责令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监管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其中,房庆利、赵耀监管约谈,谢晨被出具警示函。
房庆利作为申万宏源时任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富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对申万宏源违规行为中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的部分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房庆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赵耀作为申万宏源时任项目负责人,对申万宏源违规行为中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的部分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赵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谢晨作为申万宏源时任首席信息官,对申万宏源违规行为中涉及信息系统的部分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谢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