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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200 亿元,湘江基金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或其核心管理团队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或 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所管理的股权投 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中成功投资案例(应完全或部分退出 且项目 IRR 不低于 15%)不少于 5 个。

湖南省湘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

一、湘江基金的成立背景 为加快湖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实施“三 高四新”战略,真正发挥国有资本引领带动效应和国有经济 的战略支撑作用,以深耕实体经济发展先进制造业、聚力打 造湖南省 20 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 国资委决策部署,由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中联重科股 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兴湘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 湖南省湘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湘江基金”),基金总规模 200 亿元,其中首期规模 50 亿元。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原则 

湘江基金拟投资的子基金法律形式仅限于合伙型企业, 可参与新设立的子基金和以增资入伙方式投资已设立的子 基金两种形式。如无特殊说明,统称为“子基金”。

基金遴选秉持择优原则,注重子基金管理机构过往业 绩、团队背景、募资能力、投资能力(项目储备)、子基金 组建效率以及产业导入能力等,以兼顾投资回报和产业引导 为目标,实现基金盈利与产业战略目标相兼容。 

三、子基金申请机构资质 

1.依法设立并存续三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 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2.子基金申请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 300 万元,其中出资 方式仅限于货币;

3.最近三年未受到有权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 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调查;

4.至少 6 名以上具有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 要投资人员。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 

1.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关联方是 指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相关主体,下同)担任,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如其在子基金有认缴出资的,则应提供 相应的出资能力证明,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 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必须在湘江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 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2.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 0.5%,但累计 出资应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 1%。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至少 一个关联方必须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3.子基金管理机构拥有良好的稳定性、业内口碑及市场 认可度。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应在近三年名列清科或投 中等权威榜单前 50 名,或相关行业榜单前 20 名, 或具有较强的产业及国际化背景,通过基金投资、增值服务、 资本招商等方式能够显著增强湖南省战略新兴产业薄弱环 节,有效提升湖南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质量;能够助力湖南 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效助推省“三高四新”战略。

(二)管理团队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有不少于 6 名专业投资人员,其 中具有 5 年以上投资管理经验的不少于 3 名,彼此之间有 3 年以上合作经历;各类子基金管理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 间不得中途退出,关键人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表决通过;管 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 良记录。

(三)投资能力 

管理机构或其核心管理团队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或 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所管理的股权投 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中成功投资案例(应完全或部分退出 且项目 IRR 不低于 15%)不少于 5 个。 管理机构或其核心管理团队累计管理的基金产品中,1. 已清算的,加权 DPI 不低于 100%,或 2.处于退出期的,加权- 3 -DPI(持有的 IPO 流通市值视同投资收益)不低于 30%或加权 IRR 不低于 12%,或 3.处于投资期的,加权 IRR 不低于 15%。 DPI 权重以基金的实缴规模计算。上述基金产品不包括母基 金、项目基金、联接基金、平行基金、并购基金、外币基金。 

(四)资金募集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证监会第 105 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 资金;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 方案时,应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 料;申请湘江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应不超过 12 个月 (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湘江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 同时原则上应同意湘江基金出资以平价增资,相关资金成本 利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基金已完成实缴总额 30%以上对 外投资且已有项目投资浮盈的,相关利率资金成本水平可适 当提高,但不应超过 8%/年),且应为价内收取。 

(五)管理制度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健全, 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 产托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投后服务能力 

子基金管理机构具备较深厚的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能 够较好地为被投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 

(七)绩效考评

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湘江基金在基金产品投资份额在 10%以上或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应积极配合湖南省湘江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江”)对子基金 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八)跟投权利

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向湘江基金分享股权项目的跟随 投资机会(包括同一轮次的联合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给 予的跟投权利,应在申报材料附件中予以明确描述。

五、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组织形式和类型 

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应主要投资于符合湖南省 “三高四新”战略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 业和其他省政府重点发展产业,投资方式包括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股权投资、并购、夹层、PIPE 等。 

(二)注册地址 鼓励注册在湖南省。 

(三)规模及出资 

子基金单支规模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湘江基金出资占 比不超过 30%,且认缴出资不超过湘江基金整体认缴规模的 20%。湘江基金有权在其他出资人实缴当期出资额的 30%后, 再按同比例实缴出资。 

(四)存续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 9 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 4 年,具体根据 合伙协议规定清算退出。 

(五)专注度要求 

各类子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新材料及新能源、 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健康及生物技术、消费及社会服务等 产业链,其中子基金投资于此类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 可投资金额总额的 80%。 

(六)投资阶段

子基金可对企业的各个阶段进行投资。 

(七)返投要求 

鼓励子基金投资于在湖南省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 于湘江基金出资额。(具体返投认定标准由湘江基金与子基 金管理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八)投资决策及合作模式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 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1.对湖南湘江所投资子基金管理 机构管理的子基金或与湖南湘江采取 CO-GP 模式的子基金, 湘江基金有权委派一名或以上代表作为基金投委会委员;2. 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同意湘江基金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 金咨委会委员或观察员。 

(九)管理费及后端超额收益分成 

参照市场惯例,投资期费率原则上每年最高不超过认缴 金额的 2%,鼓励投资期后降低管理费率,即以湘江基金认缴 或实缴出资总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余额为计算基 数,对湘江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子基金管理人的后端超额收益分成比例,在满足约定的

门槛收益率后,原则上不得高于 20%。 

(十)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子基金投资收益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 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 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 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按单个项目进 行收益分配时,子基金管理机构获取的利润分成应设置相应 的钩回机制,即应将其收益分成在分配时按一定比例(不低 于 50%)留存在子基金,待确保其他出资人收回出资后再行 分配;若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投资,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已获取的收益分成退回其他出资人, 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 关联方在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 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湘江基金承担金额以其实缴出资额为 上限。

(十一)风险控制

1.投资限制 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 的 20%,如超过则需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表决。子基金存续 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 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 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 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 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 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 的资产。

2.子基金管理团队专注度要求 

子基金合伙协议应当对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 关键人进行锁定,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当经合伙人大会等 子基金相关权力机关表决通过;在子基金完成 70%的投资进 度之前,锁定的管理团队关键人不得参与管理相同性质的基 金。

3.资金托管 

子基金资产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对于湘江基 金出资份额超过 20%或出资比例最高的子基金,原则上由湘 江基金指定托管银行。除上述情形外,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 理机构选择。由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 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 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 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湖南湘江提交资金托管报告。 

4.湘江基金在特殊情况下的退出安排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湘江基金有权无条件退伙并要求子 基金管理机构或其申请湘江基金出资时的实际控制人无条 件受让湘江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形成的全部权益,受让价格参 照湘江基金出资额的评估值与原始出资额按同期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 本息之和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因湘江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 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若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 金申请机构不一致,则由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 承担连带责任): 

(1)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经我司书面告知 3 个月内未能有效整改的; 

(2)湘江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伙协议后,子 基金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半年 的;为避免歧义,半(0.5)年期限的起算日期为湘江基金与 各方首次签订协议之日,且为不变期间,即使协议后续因为 出资人变化等原因重新签订协议,亦不会导致该期限的中止、 中断和延长。 

(3)湘江基金出资资金支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 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半年的; 

(4)子基金投资期结束时未完成基金实缴出资总额 80%投资比例的; 

(5)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6)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湘江基金 同意。实质性变化指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出资结构、实控人或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7)子基金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 构表决通过。实质性变化指锁定的子基金关键人士发生变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可豁免上述约定的 除外。

5.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向 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子基金信息外,还应在每季度 结束的一个月内向湖南湘江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和资金 托管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湖南湘江提交子基 金年度运营报告、资金托管报告和经审计的子基金年度财务 报告;子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湖南湘 江报告。

(十二)储备项目 为提高子基金设立运作效率,子基金申请机构或管理机 构在申报时应向湘江基金提供不少于子基金首期出资金额 30%的储备项目清单,且储备项目与子基金投资策略及领域 相匹配,并就潜在的产业导入对象阐述对湖南省“三高四新” 战略的贡献度。

(十三)合理安排缴款时间对于分批缴款的子基金应定期(季度、年度)向湖南湘 江报送缴款计划,提高缴款计划的准确率,尽量减少缴款计 划与实际出资之间的误差,子基金账户应不存在大量可用于 投资的结存资金。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程序 

子基金申请机构或管理机构应按照本遴选办法要求向 湖南湘江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后,湘江基金将视同 该申报单位同意本办法对子基金及管理机构的所有要求。 湘江基金采取即报即审的方式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

(一)初审立项 

申报材料报送至湖南湘江后,由湖南湘江对提交的材料 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湖南湘江召开立项会予以立 项。

(二)尽职调查 

立项通过的,由湖南湘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 构进行尽职调查。 

(三)商务谈判 

尽职调查后符合初步投资条件的,湖南湘江与子基金管 理机构就投资方案、合伙协议条款等进行谈判,达成初步一 致意见后,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应承诺。 

(四)预审复核 

商务谈判结束后,由湖南湘江核实、审查尽职调查报告、 投资方案、合伙协议等,提出投资建议,组织预审及对子基金申报方案进行复核,确定拟上会子基金名单。 

(五)投资决策 

预审复核通过的,由湖南湘江组织召开湘江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会议,对子基金申报方案进行审议。会议期间,要 求拟上会子基金管理机构至少到场一位子基金关键人士进 行现场路演及接受现场答辩。在符合本遴选办法的前提下, 最终择优确定湘江基金出资方案和子基金管理机构。 

(六)投资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将通知相应子基金管 理机构,如无异议,将进入子基金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的最后确认和签署盖章,后续按协议约定出资。

七、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湖南湘江所有。

附件:

1.申报提交材料内容要求及相关附表参考模板 

2.承诺书、声明函及委托授权书 盖章版纸质资料(2 份)请寄到如下地址: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 

收件人:吴佳苇

电 话:138 0842 8381 

电子版资料接收邮箱:hnxjreceive@chinavalin.com 

本文来源rrh123,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204/4910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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