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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讯银行外汇和差价合约风险披露声明

  2.1.外汇工具和差价合约交易属于高度投机行为且风险极高,因此一般仅适合能承担并经受损失金额大幅高于本金之风险的人士。根据我们的经验,70%-80%的零售客户(既非专业客户亦非机构客户)在交易外汇工具和差价合约时蒙受损失。此外,许多外汇工具和差价合约交易就其性质而言,可能会产生理论上无限的损失。若无事先干预,损失可能会大幅超过客户存入本行的所有资产。

文章来源:123财经

  

瑞讯银行外汇和差价合约风险披露声明

  1.引言

  1.1.本《外汇和差价合约风险披露声明》(“《风险披露声明》”)描述了与外汇工具和差价合约交易相关的部分风险,但并未披露或说明与外汇工具和差价合约交易相关的全部风险。本《风险披露声明》不能代替金融专家的意见。

  1.2.本《风险披露声明》是外汇和差价合约的《专用条款与条件》以及《协议》的组成部分。除非本《风险披露声明》中另有说明,否则《一般条款与条件》以及《专用条款与条件》中的定义适用于本《风险披露声明》。

  1.3.本《风险披露声明》必须与《一般条款与条件》以及《专用条款与条件》、本行网站、交易规则以及本行网站或任何平台上提供的各项发行章程、资料概要以及其它资料表一同阅读,这些资料更详尽地阐述了客户可能面临的风险。

  2.客户承受极高的风险

  2.1.外汇工具和差价合约交易属于高度投机行为且风险极高,因此一般仅适合能承担并经受损失金额大幅高于本金之风险的人士。根据我们的经验,70%-80%的零售客户(既非专业客户亦非机构客户)在交易外汇工具和差价合约时蒙受损失。此外,许多外汇工具和差价合约交易就其性质而言,可能会产生理论上无限的损失。若无事先干预,损失可能会大幅超过客户存入本行的所有资产。

  2.2.“工具”包括各种相关资产,例如外汇、大宗商品、贵金属(或“金银”)、股票、其他证券以及指数。在交易“工具”时,客户承受本《披露声明》所述之一般风险,以及与工具相关资产相关的特定风险。因此,在交易“工具”前,客户必须确保本人熟悉该相關资产,并了解与之相关的风险。客户还应参阅本行网站上提供的《金融工具交易风险》手册,该手册描述了与股票、贵金属和大宗商品等投资品种相关的风险。

  2.3.外汇市场、金银市场以及“工具”的其它相关资产市场都极为波动。这些市场的动向无法预见。外汇市场、金银市场和“工具”的其他相关资产的市场亦可能经历流动性下降甚至流动性不足的时期。这种流动性风险可能会影响市场内的所有参与者,或具体而言会影响本行,尤其在本行交易对手方提供的流动性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较低的流动性可能会导致非常快速和纷乱的价格波动、买卖价差扩大及/或更高的拒绝率。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控制措施可能无效

  3.杠杆可大幅放大损失

  3.1.本行可能允许客户进行保证金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的交易金额或高于(有时显著高于)客户为相关交易承诺的金额(即高于保证金)。在进行保证金交易时,客户会利用杠杆。杠杆效应使交易具有高度投机性,因为价格的小幅波动或会带来相当大的损失(或收益)。

  3.2.例如,客户如果要以10倍杠杆开立100,000欧元/美元仓位意味着,只需要拥有10,000欧元的保证金即可。如果欧元对美元的汇率下跌1%,则该客户的损失将为1,000欧元,即所投资金额的10%。换言之,杠杆效应越大,损失风险(获利机会)也越大。客户应采用适合自身情况的杠杆。本行不会根据客户情况审查其所用杠杆是否合适或值得推荐。

  3.3.使用杠杆可能会导致或放大客户蒙受损失的风险,其损失将大幅高于客户存于本行的资产价值。事实上,杠杆越高,就越可能发生相关资产价格小幅变动(可能迅速发生)导致亏损金额超过存入保证金的情况。此时,如果客户账户中未持有足够的其他资产,则客户将就未平仓仓位对本行承担责任。客户知悉,不使用杠杆,而是持有某个资产的空头仓位,亦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因为此类资产的价格理论上可能会无限上涨,导致客户的损失超出投资金额。

  4.如果保证金不足,仓位可能被平仓

  4.1.依据《专用条款和条件》所述,本行已设置价格达到某个水平或某个条件被触发时自动进行平仓的系统(即强制平仓系统)。除非本行与客户另有协议,否则强制平仓系统处于启动状态。强制平仓系统不保证有效。此外,强制平仓系统仅以本行利益为依归,并非为防范客户蒙受损失。因此,客户不能依赖强制平仓系统作为有效管理风险的工具。

  4.2.为防止仓位被平仓,客户必须始终满足本行设定的保证金要求(即客户账户必须维持所需保证金的水平)。对此,客户应考虑到:

  a.本行没有任何发出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的义务,即如果客户存入的保证金不足或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变得不足,客户可能不会收到通知;以及

  b.本行可能随时修改所需保证金和其他影响保证金要求的参数,例如最大净持仓限额、适用于账户的最大杠杆倍数和强制平仓触发条件。客户

  确认,对所需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相关参数的任何修改都可能(就其本身而言)导致触发强制平仓条件并因此将仓位平仓。

  因此,客户应考虑在账户中持有远超所需保证金的金额。此外,客户应持续监察所持仓位,以及本行的保证金、最大杠杆倍数和其他相关要求。

  4.3.即使客户采取了认为可以避免触发强制平仓系统的预防措施,仓位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可能仍然存在。例如,由于价格剧烈波动,客户无法及时存入额外保证金来避免相关仓位被平仓时,即可能会发生被强制平仓的情况。

  4.4.当强制平仓系统被触发时,它会向本行发送请求,要求进行一项或多项交易,以平掉相关仓位。本行通常会尽快执行这些交易。但本行无法保证相关仓位立即被平仓,或以达到触发条件时的价格和流动性条件执行平仓,因为市场情况可能会在交易被执行之前发生急剧变化。即使启动了强制平仓系统,亦不能保证客户的损失不会高于所要求的保证金。

  5.本行作为交易对手/没有最佳执行义务

  5.1.本行是客户所有交易的唯一交易对手方。作为本行的交易对手方,客户承受本行的信用风险。如果本行破产,客户的仓位可能会在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恕不另行通知。

  5.2.未经本行同意,不得对相关交易进行开仓或平仓。本行没有任何进行交易的义务。此外,交易规则以及本行同意进行交易所依据的一般性条款,可能赋予本行广泛的权力,可在不咨询客户的情况下发起或终止交易。此外,本行还可暂停任何平台的操作,或停止处理通过该平台发送的指令。

  5.3.客户确认并接受,在进行交易时,本行按自身利益行事,没有义务保护客户免受损失。特别是,如果客户蒙受损失或资产价值下跌时,本行可能会继续与客户进行交易,即使客户此时应停止进行此类交易。

  5.4.此外,本行不受任何“最佳执行”义务或类似要求的约束,因而在执行客户提交的指令时,无需寻求可能的最佳结果。交易并不是通过某个交易所、多边交易设施或任何类似机构开展的。

  6.可用于降低风险的工具可能无效

  6.1.为降低与交易相关的风险,客户可能会考虑使用平台提供的各种工具,包括使用不同的指令类型,当某些预设条件被触发时执行某些交易指令(例如价格低于某个水平)。但使用这类指令并不能保证交易按照客户在发出指令时所定义的价格进行,或者此类交易根本不会进行。

  6.2.根据本行可用的流动性等各种情形,本行将无法按照客户发出指令时所见或所考虑之价格执行相关指令。在这种情况下,客户面临滑点风险,即与客户在发出指令时所见或所考虑之价格不同的价格进行交易的风险。客户仍需对任何执行价格不同于客户指令的交易承担责任。

  6.3.市场在周末以及非工作日时,有可能会出现各种影响市场的事件。当市场参与者在事件发生后紧接的工作日重新开市交易时,市场通常会因应这些事件而有所波动。由于本行不会在工作日以外之时间执行指令(并且可能会取消在非工作日提交的指令),客户将无法在这些事件发生时做出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客户面临市场跳空风险,即交易在中断后恢复时,价格与中断前的价格存在显著差异的风险。跳空或会给客户造成相当大的损失,例如触发客户仓位被平仓。

  7.外汇期权有关的特殊风险

  7.1.除本《风险披露声明》中其他部分所述与交易“工具”相关的其他风险外,外汇期权面临第7条所述之特殊风险。

  7.2.外汇期权是根据客户定义的规格而创建的非标准化产品。外汇期权是非流动性的投资产品,外汇期权没有指定市场。客户无法将外汇期权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给第三方。本行不承诺为客户所持外汇期权创建市场。

  7.3.本行是客户在进行外汇期权交易时的交易对手方。本行没有义务提供外汇期权的报价。这意味着客户买入(或卖出)外汇期权时,只能将此外汇期权出售给本行(或从本行买回)。如果本行不提供外汇期权的报价,客户将无法从到期日之前发生的价格变动中受益,因为客户将无法平仓。目前,本行不允许客户在交易外汇期权时,使用用于降低风险的指令类型(例如止损委托)。虽然本行也可能允许客户将来对外汇期权使用这类指令,但执行这些指令的前提条件是本行接受与客户进行相关交易。在设计和执行涉及外汇期权的交易策略时,客户应考虑到这些因素以及外汇期权的所有其他特征。

  7.4.外汇期权是复杂的工具,其定价方法由本行全权酌情决定。由本行确定的外汇期权价格可能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外汇期权相关资产的波动性。客户承认,本行自行决定如何设定外汇期权的价格,并且与其他“工具”不同,本行可以对外汇期权使用不同的汇率。

  7.5.外汇期权的相关资产极不稳定,存在重大风险。客户的损失可能超过初始按金,例如在客户可以进行保证金交易或可以出售看涨外汇期权的情况下。如果客户是要约中所称看涨外汇期权的卖方,则客户的损失可能没有上限,即如果本行决定行使外汇期权,客户可能要支付的款项将没有上限。即使损失有限(例如权利金的金额),但如果客户是以保证金交易,损失仍可能超过客户的初始按金金额。如果客户向本行出售外汇期权,本行可根据外汇期权的条款自由行使此类外汇期权,即便这意味着客户需要支付的款项可能超过已存入本行的金额。

  8.其它风险

  8.1.如果以与新兴市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货币或其它标的资产进行交易,则与该交易相关的风险甚至更高。实际上,许多新兴市场缺乏完备的基础设施。电信设施总体情况较差,银行和其它金融体系并非始终得到良好的发展、监管和整合。这些国家还可能拥有巨额外债,这可能会影响其经济的正常运作,并对其市场表现带来相应的不利影响。税制方面也可能会有突然征收任意税项或重税的风险,这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8.2.当持有衍生工具时,客户的情况可能会与相关资产持有者的情况有重大差异。特别是,客户可能无法与相关资产持有者一样,受益于公司行动。在此方面,客户承认,根据《专用条款与条件》,本行拥有重大斟酌权,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在客户的未平仓头寸中反映出公司行动,并且本行并无义务向客户通告任何公司行动或者银行针对公司行动采取的任何行动。客户进一步承认,本行与公司行动相关的某些决定可能会给客户带来重大后果。特别是,如果发起了新交易,其可能影响适用的保证金要求。客户应自行负责获取关于公司行动的信息,监测其账户,确保自身能够承受任何公司行动可能带来的后果。如果客户对于其在可能的公司行动的影响下保持未平仓头寸的能力有任何疑虑,则客户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未平仓头寸进行减仓或平仓,或者采取可能适宜的任何其他行动。

  8.3.客户应自行负责评估公司行动的税务后果。如果就客户持有的任何交易工具作出了现金分派,则客户收到的金额可能发映出在扣除任何适用的预扣税或类似税款之后,相关资产分派的净金额。本行不会就客户是否能够就现金分派获得退税或类似豁免作出任何陈述。客户确认并接受,当持有工具而非直接持有其相关资产时,在现金分派时,客户有可能不会获得任何税务退还或其他相关安排之优惠,这可能有别于直接持有相关资产的投资者。

  8.4.如《一般条款与条件》所述,交易承受互联网和资讯科技的固有风险。此类风险包括与延时相关的风险,客户应确保其用作进行交易的资讯科技设备和移动设备具有最快速度的互联网连接,从而降低此类风险。

  9.客户状况

  9.1.鉴于本《风险披露声明》中所述的各种风险,客户仅应在了解交易性质及其风险未平仓程度、以及此类交易适合其自身的情况下开展此类交易。外汇工具和差价合约对许多普通人士而言并不适合。

  9.2.客户承诺会在交易“工具”前认真分析其自身状况(尤其是财务和税务状况)。客户确认拥有本人所从事的所有交易或有待执行的买卖盘所需的资金。客户只应在能够承受损失,并且不必改变其生活水平的情况下投资资产。此外,客户只会在可以承受远超所投资金额之损失的情况下,进行潜在损失超过投资金额的交易。如果客户的个人情况不再允许本人交易外汇工具和差价合约,客户将停止交易。任何投资于外汇工具或差价合约的金额均应视为“风险资本”,即客户可以承受损失的资金。外汇工具和差价合约风险极高,不适合退休基金投资或用于获取安全回报。

  9.3.客户应自行负责,在考虑其个人状况(尤其是财务和税务方面的状况)、投资目的以及其它相关情形后,决定其所开展的交易是否合适。如有任何疑问,客户应寻求独立财务建议。

  10.客户的确认

  10.1.于账户开立之日起、与账户相关的任何交易之日以及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被修订、更新或修改的任何日期,客户向本行确认并同意如下:

  a.客户承认并理解,外汇工具和差价合约交易属于高度投机行为,风险极高,因此一般仅适合能承担并经受损失金额远超本金金额之风险的人士。

  b.客户承认并理解与交易相关的一切风险,尤其是因采用显着杠杆效应所导致的风险、市场波动、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特别是由适用于交易的市场规则所导致的)、技术风险,以及可能导致损失或任何其它损害的任何其它风险。客户确认其愿意承担这些风险。

  c.客户承认,其已阅读并理解《一般条款与条件》以及《专用条款与条件》,以及《专用条款与条件》所提及文件中所包含的信息,尤其是本行网站、交易规则以及本行网站或任何交易平台上所提供的各项发行章程、资料概要以及其它资料表。

  d.特别是,客户确认,其已理解《专用条款与条件》以及《专用条款与条件》所提及的其它文件中就交易平台的任何使用限制、杠杆效应及最大杠杆倍数的更改、规定保证金和强制平仓系统所做的说明。此外,客户确认,其已理解并接受本行在交易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与之相关的风险和利益冲突。

  e.客户承认并接受,对于本人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头寸,本行有权实施平仓,客户将自行承担因该等平仓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客户承认,本行保留自行酌情更改平仓触发条件的权利。

  f.客户确认,本行及其董事、经理、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和其他代表过去和现在均未向客户保证交易将会给客户带来盈利。此外,过往投资收益及盈利均不得作为未来业绩的指标。

  g.客户承认并理解,在某些情况下,本人可能蒙受金额超过存入本行之资产价值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将就未平仓仓位对本行承担责任。

  h.客户确认,其将从事的交易对其而言是适合的。

  11.适用法律与管辖地

  11.1.本《风险披露声明》以及《一般条款与条件》和《专用条款与条件》须受瑞士实体法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11.2.履行地、对居住在瑞士境外的客户的执行地、对产生于本《风险披露声明》、《一般条款与条件》和《专用条款与条件》或者与其相关的任何争议的专属管辖地都应当是本行在瑞士格朗/VD的所在地。然而,本行保留权利在客户居住地或居籍地的有管辖权之法院,又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此等程序,而在此等情况下瑞士实体法律须继续专属适用。

  本人声明,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风险披露声明》、《一般条款与条件》和《专用条款与条件》。本人承认并接受,银行在执行指令或交易时,将不受任何“最佳执行”或类似要求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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