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結算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動力煤期貨部分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标準和交易手續費标準作如下調整:. 一、自2021年10月27日結算時起,動力煤期貨2111、2112及2201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标準調整爲40%,動力煤期貨2204、2205、2206、2207、2208、2209及2210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标準調整爲20%。按規則規定執行的交易保證金标準高于上述标準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鄭商所
2021-10-25 18: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