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納銀行(Bank of Ghana)的曆史始于黃金海岸銀行(BCG)。 在20世紀50年代,随着獨立的臨近,政治家和經濟學家建立了組建加納中央銀行的想法。 1957年,在宣布獨立前2天,加納銀行條例在英國議會通過,加納銀行成立。 加納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Ghana),是非洲西部的一個國家,位于幾内亞灣北岸,首都阿克拉。加納使用的貨币是加納塞地(Ghana Cedi),代碼GHS。 美元兌加納塞地彙率:https://cn.investing.com/currencies/usd-ghs
簡要曆史背景
加納中央銀行的曆史可以追溯到黃金海岸銀行(BCG),它就是在這裏培育起來的。1950年代中期,當地政客和經濟學家一看到政治獨立,就重新開始鼓動建立中央銀行。有人認爲,中央銀行是賦予政治獨立真正意義的機構。可以回想一下,早在1947年,一些主要政治家就曾呼籲建立一個具有中央銀行職能的國家銀行,以充當政府的銀行家,并爲本土經濟部門提供服務。
支持者提出的建立中央銀行的建議被接受,1955年初,政府成立了另一個特别委員會,以重新審視特雷弗報告,并爲在加納建立中央銀行奠定基礎。幸運的是,BGC已經爲中央銀行業務做好了準備:所需要的隻是受過專門培訓的中央銀行業務人員和适合銀行起飛的住所。到1956年底,加納銀行的成立已準備就緒。一座新的現代五層建築位于高街,毗鄰阿克拉大都會議會(AMA),用于容納加納銀行和加納商業銀行(GCB)。
加納銀行成立,1957
1957年3月4日,就在宣布政治獨立前兩天,根據英國議會通過的1957年《加納銀行條例》(第34号),加納銀行正式成立。随後,瘋狂的準備工作開始爲新的中央銀行建立組織結構。到1957年7月中旬,一切準備就緒,位于高街的新銀行總行正式啓用。
在1957年7月末的開幕緻辭中,當時的政府事務領導人(總理)高興地表示,這一時刻标志着新獨立的加納開始獨立的貨币管理——一個珍貴的夢想終于成爲現實.政府事務領導人曾将國家建立中央銀行的願望表述如下:“在現代世界中,中央銀行在一個國家的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和決定性的作用。對于我們自己的獨立至關重要的是我們有一家政府所有的銀行,中央銀行遵循旨在确保我們的經濟獨立和促進我們國家的總體發展的政策。”
正如1957年法令所規定的,新中央銀行的主要目标是“發行和贖回紙币和硬币:保留和使用儲備金并影響信貸狀況,以維持加納和外部貨币的穩定加納鎊的價值;并擔任政府的銀行家和财務顧問。
開業儀式爲銀行于1957年8月1日銀行部開業時正式開展銀行業務鋪平了道路。發行部直到1958年7月才開始運作。
自1957年以來,加納銀行經曆了各種立法變革。1957年《加納銀行條例》(第34号)被《加納銀行法》(1963年)第182号法廢除。該法随後由1965年加納銀行(修訂法)(第282号法)進行了修訂。加納法律,1992 PNDCL 291廢除了第182和282号法案。
銀行運營的現行法律是2002年加納銀行法案(第612号法案)
公司簡介
該銀行的第一任行長是Alfred Eggleston先生,他是BGC的前常務董事,也是一位從印度帝國銀行借調到加納的卓有成就的蘇格蘭銀行家。他的副省長是一位
另一位著名的英國央行行長道格拉斯·斯通先生也從英格蘭銀行借調。
銀行的一般管理由行長擔任主席的七人董事會負責。
第一屆董事會如下:
1.Alfred Eggleston董事長
2.Douglas F.Stone副省長
3.RS Blay導演
4.NT文員主任博士
5.CE Osei董事
6.RC帕金導演
根據1957年條例第10(1)條,銀行行長及其副行長由黃金海岸行長根據總理的推薦任命。總督及其副手的任期均爲五年,并可連任。這兩名官員在銀行事務的一般管理過程中的行爲和決定向董事會負責。董事會本身也對财政部負責,以對銀行進行有效管理。董事會的其他董事也由總理任命,并經黃金海岸州長批準,任期三年,可續簽。
本行與六個主要部門開展業務,即:
1.州長辦公室
2.行政/人事部
三、銀行部
四、發行部
5.會計/審計部門
6.經濟/統計系
行長辦公室由董事會秘書領導,其他部門由經理領導,直接向副行長報告,特殊情況下向行長報告。各部門由管理人員根據内部管理層制定的政策和決定進行管理,并根據内部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政策進行管理州長。
通過最初的組織安排,加納銀行在加納銀行體系中發揮了核心作用,該體系當時由中央銀行、兩家外籍商業銀行——英國西非銀行(BBWA)(現爲渣打銀行)和巴克萊銀行組成銀行有限公司(自治領、殖民地和海外);和新的加納商業銀行(GCB)。
還有郵局儲蓄銀行(POSB),事實上,根據定義,它不是銀行;它隻是政府設立的一個機構,通過該國衆多郵局的代理機構動員公共儲蓄,用于投資政府票據。
1957年條例第39至42條規定了與系統内其他銀行的關系。最初,這種關系不是很牢固。中央銀行将充當其他銀行的銀行家,并與他們合作,以促進和維持爲公衆提供充足和合理的銀行服務。這也是爲了确保銀行系統的高标準行爲和管理。銀行還有權要求銀行以特定形式保留其資産的一部分,并每月向中央銀行提交其運營回報。然而,必須指出的是,該條例的條例并沒有特别強調銀行監管或銀行檢查。
總之,可以說,加納銀行于1957年3月4日成立,确實是加納金融體系曆史上的一個重要裏程碑。甚至在加納于1957年3月6日獲得獨立前兩天,它鼓舞了公衆士氣并進一步提高了許多國民的願望。所有董事會和副州長的名單見附錄I和II。
銀行的一般管理由行長擔任主席的七人董事會負責。
加納中央銀行的職能
一個。制定和實施旨在實現銀行目标的貨币政策;
灣。通過貨币措施促進加納境内外貨币價值的穩定;
C。采取可能對國際收支平衡、公共财政狀況和國民經濟總體發展産生有利影響的措施;
d。規範、監督和指導銀行和信貸系統,确保金融部門的平穩運行;
e.促進、規範和監督支付和結算系統;
F。發行和兌換紙币和硬币;
F。确保有效維護和管理加納的外部金融服務;
H。許可、規範、促進和監督非銀行金融機構;
一世。擔任政府的銀行家和财務顧問;
j.促進和維持與國際銀行和金融機構的關系,并根據《憲法》或任何其他相關法規,執行加納加入的國際貨币協定;和
ķ。做所有其他附帶的或有利于有效履行本法和任何其他法令規定的職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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