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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儲備銀行

立即訪問

印度儲備銀行于1935年4月1日按照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的條例建立。印度儲備銀行的中央辦公室最初位于加爾各答,随後于1937年永久搬至孟買。中央辦公室是行長辦公和政策制定處所。 盡管最初爲私人所有,但自1949年國有化之後,印度儲備銀行全部歸印度政府所有,是印度的中央銀行。 印度共和國(Republic of India),簡稱印度(India),是南亞最大的國家,首都新德裏。印度使用的貨币是印度盧比(Indian Rupee),代碼INR。 

 

印度儲備銀行根據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的規定,于1935年4月1日成立。

儲備銀行中央辦公室最初成立于加爾各答,但于1937年永久遷至孟買。中央辦公室是總督辦公和制定政策的地方。

雖然最初是私人所有,但自1949年國有化以來,儲備銀行由印度政府全資擁有。

前言

印度儲備銀行的序言将儲備銀行的基本職能描述爲:

“規範銀行票據的發行和儲備金,以确保印度的貨币穩定,并總體上使該國的貨币和信用體系對其有利;建立現代貨币政策框架,以應對經濟日益複雜,保持價格穩定,同時牢記增長目标。”

中央委員會

儲備銀行的事務由中央董事會管理。董事會由印度政府根據《印度儲備銀行法》任命。

任命/提名,任期四年

憲法:

官方董事

全職:省長及不多于四名副省長

非官方董事

政府提名:十位來自不同領域的董事和兩位政府官員

其他:四名董事-四個地方董事會各一名

職能:總督及指導本行事務

根據1934年RBI法案任命/提名的中央董事會

RBI法案部分先生号名稱

8(1)(一)1.Shri Shaktikanta Das

州長

2.Shri Mahesh Kumar Jain

副省長

3.MD Patra博士

副省長

4.Shri M.Rajeshwar Rao

副省長

5.Shri T.Rabi Sankar

副省長

8(1)(b)6.Revathy Iyer女士

7.Sachin Chaturvedi教授

8(1)(c)8.Shri Natarajan Chandrasekaran

9.Shri Satish Kashinath Marathe

10.Shri Swaminathan Gurumurthy

8(1)(d)11.什裏阿傑賽斯

地址:

C/o CGM-in-Charge and Secretary

's Department

Reserve Bank of India

16th floor,Central Office Building

Shahid Bhagat Singh Marg

Mumbai–400 001

中央委員會董事簡介

地方委員會

分爲西區、東區、北區和南區。

每人由五名成員組成。

成員由中央政府任命。

委員任期四年。

職能:就地方事務向中央委員會提供建議,并代表地方合作銀行和本土銀行的領土和經濟利益;執行中央委員會不時委派的其他職能。

印度儲備銀行地方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地址

西部地區東部地區

地址:

C/o西部地區地方委員會秘書

印度

儲備銀行

主樓

Shahid Bhagat Singh Marg

Mumbai–400 001 1.Sachin Chaturvedi教授地址:

C/o東部地區地方委員會秘書印度儲備銀行

區域總監15,Netaji Subhas Road Kolkata–700 001

北部地區南部地區

1.Revathy Iyer女士地址:

C/o北部地區地方委員會秘書

The Regional Director

Reserve Bank of India

6,Sansad Marg

New Delhi-110 001地址:

C/o南部地區地方委員會秘書

印度

儲備銀行

Fort Glacis

16,Rajaji Salai

Chennai-600 001

2.Shri Raghavendra Narayan Dubey

*由于法定人數不足,西部、東部和南部地區的地方委員會無法運作。

孟買:日期:2021年4月28日

董事會董事/成員的會議費和暫停津貼

支付給中央委員會董事、地方委員會成員和出席CCB/BFS/BPSS會議的董事的會議費和停工津貼

先生号會議類型每次會議的會議費用(印度盧比)每日停工津貼(印度盧比)

1.中央委員會20,000 1,200

2.地方局20,000 1,200

3.中央委員會(CCB);金融監管委員會(BFS)和支付與結算系統委員會(BPSS)10,000 1,200

4.審計與風險管理小組委員會(ARMS)、人力資源管理小組委員會;建築分委員會、信息技術分委員會和戰略分委員會10,000 1,200

注意:此外,參加董事會/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會議的差旅和住宿費用也由印度儲備銀行承擔。

金融監管委員會

印度儲備銀行在金融監管委員會(BFS)的指導下履行監管職能。根據1994年印度儲備銀行(金融監督委員會)條例,董事會于1994年11月作爲印度儲備銀行中央董事會的一個委員會成立。

客觀的

BFS的主要目标是對金融部門進行綜合監管,包括定期商業銀行和合作銀行、全印度金融機構、地方銀行、小型金融銀行、支付銀行、信用信息公司、非銀行金融公司和初級銀行。經銷商。

憲法

董事會由中央委員會的四名董事增選爲成員組成,由總督擔任主席。儲備銀行的副行長是當然成員。一名副行長,傳統上負責監督的副行長,被提名爲董事會副主席。

2018年4月,根據1994年印度儲備銀行(金融監管委員會)條例第11和12段成立了金融監管委員會小組委員會。該小組委員會履行職能并行使權力根據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和1949年《銀行監管法》,對支付銀行、小型金融銀行、地方銀行、小型外國銀行、選擇預定城市合作銀行、選擇非銀行業務進行監督和檢查金融公司和信用信息公司。小組委員會由負責監督的副行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三名副行長和兩名中央委員會主任。

BFS會議

董事會通常需要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它審議與銀行和非銀行部門有關的檢查報告、定期審查以及由儲備銀行監管職能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政策事項。

BFS監督銀行監管部(DBS)、非銀行監管部(DNBS)和合作銀行監管部(DCBS)的運作,并就監管和監管問題作出指導。

職能

BFS采取的一些舉措包括:

微調銀行對受監管實體采用的監管流程;

引入非現場監督系統以補充對受監管實體的現場監督;

加強銀行的法定審計程序,擴大審計師在監管過程中的作用;

加強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審計職能、管理信息和風險控制系統、銀行内務審查等受監管機構的内部防禦;

引入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監管評級體系;

印度銀行海外業務監管,銀行并表監管;

合作銀行技術援助計劃;

推出針對薄弱銀行的及時糾正行動框架方案;

關于銀行欺詐風險管理框架的指南;

引入基于風險的銀行監管;

引入銀行執法框架;

爲受監管機構的大額借款人建立信用登記處;和

設立RBI的子公司以處理IT需求,包括儲備銀行及其受監管實體的網絡安全需求等。

法律框架

I.印度儲備銀行管理的行爲

印度儲備銀行法,1934年

1944年公共債務法/2006年政府證券法

政府證券條例,2007

1949年銀行監管法

外彙管理法,1999

2002年《金融資産證券化和重組以及擔保權益法》(第二章)

2005年信用信息公司(監管)法

2007年支付和結算系統法案

支付和結算系統條例,2008年和修訂至2011年和BPSS條例,2008年

2015年支付和結算系統(修正案)法案-2015年第18号

2011年保理監管法

二、其他相關法案

1881年流通票據法

1891年銀行家賬簿證據法

印度國家銀行法,1955年

1956年公司法/2013年公司法

1956年證券合同(監管)法

印度國家銀行附屬銀行)法案,1959年

1961年存款保險和信用擔保公司法

1970年銀行公司(企業收購和轉讓)法

1976年地區農村銀行法

銀行公司(企業收購和轉讓)法,1980年

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銀行法,1981年

1987年國家住房銀行法

1993年《銀行和金融機構債務追讨法》

2002年競争法

印度硬币法,2011年:管理貨币和硬币

銀行保密法

工業發展銀行(轉讓承諾和廢除)法,2003年

1993年工業金融公司(轉讓承諾和廢除)法

主要功能

金融管理局:

制定、實施和監督貨币政策。

目标:保持價格穩定,同時牢記增長目标。

金融體系的監管者和監督者:

規定了國家銀行和金融系統運作的銀行業務的廣泛參數。

目标:維護公衆對系統的信心,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并爲公衆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銀行服務。

外彙經理

管理1999年《外彙管理法》。

目的:便利對外貿易和支付,促進印度外彙市場的有序發展和維護。

貨币發行人:

發行和交換或銷毀不适合流通的貨币和硬币。

目的:向公衆提供數量充足、質量上乘的紙币和硬币供應。

發展作用

執行廣泛的宣傳職能以支持國家目标。

支付和結算系統的監管者和監督者:

在該國引入和升級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統模式,以滿足廣大公衆的需求。

目标:維護公衆對支付結算系統的信心

相關功能

政府銀行家:爲中央和州政府履行商業銀行職能;還充當他們的銀行家。

銀行對銀行:維護所有預定銀行的銀行賬戶。

辦公室

擁有27個地區辦事處,其中大部分在州府和04個分辦事處。

培訓機構

擁有六個培訓機構

三所,即印度儲備銀行學院、農業銀行學院和印度儲備銀行職員學院是儲備銀行的一部分。

其他是自治的,例如國家銀行管理研究所、英迪拉甘地發展研究所(IGIDR)、銀行技術發展與研究所(IDRBT)

有關培訓機構的詳細信息,請查看其他鏈接中提供的其網站鏈接。

子公司

全資擁有:印度存款保險和信用擔保公司(DICGC)、印度儲備銀行票據Mudran Private Limited(BRBNMPL)、儲備銀行信息技術私人有限公司(ReBIT)、印度金融技術和聯合服務(IFTAS)、儲備銀行創新中心(印度儲備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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