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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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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中央銀行(葡萄牙語:BancoCentraldoBrasil)是巴西的最高金融管理局,政府的金融和經濟機構。它于1964年12月31日成立。


  銀行介紹


  中央銀行和巴西财務廳相[1]互協作。如同其他中央銀行,巴西中央銀行是國家最主要的貨币管理機關。它是由貨币與信貸局(BureauofCurrencyandCredit)、巴西銀行(BankofBrasil)和國庫(NationalTreasury)三個部門組建而成,并接替它們行使職權。


  巴西的貨币政策的一個手段是通過巴西中央銀行調整CELIC率。


  在2005年8月6日和8月7日,一幫不明的強盜挖通隧道并進入中央銀行在福塔雷薩的支行,用5個保存50元雷亞爾的鈔票箱,盜走了大約156億雷亞爾(6800萬美元,3600萬英鎊,5500萬歐元)。強盜成功的躲避或切斷了銀行内部的警報器和傳感器,所以直到銀行星期一(8月8日)開業那天早上,人們才發現福塔雷薩支行被盜竊了。


  彙率制度


  1999年,巴西正式實行自由浮動彙率機制(thefreefloatingforeignexchangerateregime)。巴西中央銀行可在銀行間結算市場間接幹預最終彙率(theforeignfinalrate)。


  外彙制度


  經常項目


  早在1933年,巴西就開始對出口施加嚴格管理,以确保出口收入流回國内。從1964年起,中央銀行通過核對來自聯邦稅收服務署(theFederalRevenueService)的貨運單據和來自銀行的出口商售彙合約,有效控制出口收入回流。後來,通過巴西中央銀行系統(CentralBankofBrazilSystem,Sisbacen)和外貿綜合系統(ForeignTradeIntegratedSystem,Siscomex),巴西中央銀行采用電子化手段對出口及收彙進行管理。

 

  2005年3月,巴西放松了對出口收入回流的期限要求;出口商也擁有了一定程度管理外币資産的自主權;出口商可以自行選擇出口收入流回巴西的時機。2006年,從商品裝運或在國外提供服務開始,到出口收入回流的最長期限增加到了360天。


  2006年11月,《11,371号法》生效。該法令進一步簡化和放松了進出口外彙管理。該法令允許巴西出口商将最高達30%的出口收益留存在國外,而無須經中央銀行的預先授權。這部分出口收入可用于償付債務或進行海外投資。


  《11,371号法》還廢除了對進口商延遲或不執行進口付彙合約的罰款規定。此前,在債務到期後約180天仍未簽訂有關外彙合約的情況下,進口商要支付相當于進口值0.5%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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