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曾经于2017年7月与妻子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违规证券投资的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白某,又因与初高中的女同学“老鼠仓”交易而获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白某利用担任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管理甲公司混合基金、甲公司改革混合基金的职务便利,先后获取甲公司混合基金、甲公司改革混合基金开展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告知被告人张某,暗示张某从事相关股票的交易活动。
张某在明知白某以基金公司从业人员身份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自己开设于招商证券的证券账户从事与上述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核算,在白某管理甲公司混合基金、甲公司改革混合基金并下达交易指令期间,张某证券账户在上海、深圳证券市场交易“联络互动”“南天信息”“三六五网”等十只股票,与上述基金发生趋同交易金额共计5651.635万元,趋同获利共计307.692万元。
张某是白某的初中及高中同学,明知白某在甲基金公司任职基金经理。2015年初,张白某咨询应当买入或者卖出哪些个股。张某经白某建议先后购买或者卖出了航天科技、联络互动、三六五网、金证股份、南天信息、泰亚股份和四维图新等个股,白某所管理的基金会在同期购买或者卖出推荐给张某的上述个股。白某曾查看过张某的交易明细,她自己的交易总体来说是亏损的,仅靠白某推荐给她的股票赚钱。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白某使用肖某的证券账户炒股而未向公司报备,受到了证监会罚款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作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没收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307.6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