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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房迎政策利好-210511

事件:   5月10日,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国家医保局近期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事件:

 

  5月10日,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国家医保局近期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我国将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

 

  点评:

 

  支付环节持续完善,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根据“双通道”政策,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纳入“双通道”管理和施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华波表示:“该政策主要是为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将其纳入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与医疗机构形成互补,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的用药选择,提升谈判药品服务的质量,努力解决好患者买不到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的问题。”

 

  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破解谈判药品的进院难题。根据指导意见,患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购买所需药品。对患者而言,“双通道”政策为患者购药提供了定点药店渠道,增加了购药便利性。对药企而言,产品销售面得到了扩张,谈判产品能够通过药房渠道销售并及时获得医保基金支付,增加了特殊药品的可及性。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华波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朝多元化方向迈出了一步,对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将产生重要影响。

 

  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销售面扩大,药房迎来政策利好。近几年,通过医保谈判大幅度降低了谈判药品的价格,相关产品需要量剧增。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表示,2018年谈判的17种抗癌药在医院的配备量大幅度增长,2019年每家医院平均采购量,较2018年增长455.3%,抗癌药的临床可及性在不断提高。我们认为定点药房渠道介入或将有效提升药品流通效率,扩大零售药房销售面,有效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压力,更好地发展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多维度带动药店品牌建设。

 

  投资建议:零售药房迎政策利好,建议关注门店数量和经营效率领先的零售药房。零售药房具有比定点医疗机构更广的覆盖面,“双通道”政策刺激下,谈判药品销售渠道有望拓宽,药品销售有望获得进一步分流,建议关注门店数量和经营效率领先的零售药房。

 

  风险提示:药价大幅下跌、政策落地不及预期、门店扩张不及预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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