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近几年,黄金租借业务的发展受到业界的关注。据市场主体反映,这项业务在促进产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希望管理部门进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职过程中也发现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地方。基于以上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我国黄金生产和消费能力也在不断提高。据中国黄金协会统计,截至2020年,我国黄金产量连续十四年居世界第一位,黄金消费量连续八年居世界第一位。
与黄金产业发展相适应,黄金租借业务的发展也取得积极进展:期限结构不断完善,参与主体日益多样化,目前已涵盖产金用金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初步形成了以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平台的实物登记托管服务体系。
实践证明,黄金租借业务在拓宽产金用金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丰富企业风险管理工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记账不统一等问题。
二、基本原则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办法》的制定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产金用金企业利用这一工具发展自己的生产,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利用这一工具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产金用金企业的合理需求。
二是促进业务规范发展的原则。把握黄金兼具商品和货币双重属性这一特点,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黄金租借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补齐制度短板。
三是防范化解风险的原则。按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总体要求,《办法》的制定应有利于产金用金企业利用这一工具管理对冲生产经营风险,强化金融机构对这项业务的风险管理。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黄金租借业务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规范对象。
二是明确黄金租借业务账户服务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黄金有货币属性,同时与当前黄金租借业务的登记托管体系相一致。
三是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是以黄金为标的开展的同业业务,因此《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比照同业借款或者同业存款进行管理。
为使黄金租借业务更好地服务产金用金企业,《办法》规定只有一些生产黄金的企业如进行黄金精炼的企业、以及在生产中需要使用黄金的企业,才能借入黄金。
四是为使金融机构加强对黄金租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自身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进行管理。为保证委托人的资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人对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与其自营业务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五是明确上海黄金交易所可以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黄金实物登记托管、黄金过户等服务,要求其在提供这些服务时,应当保证所托管的黄金实物品质、重量等与黄金账户中记载的要素相一致。这是为了与当前上海黄金交易所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实物登记托管等服务的实际相一致。
六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同时为履行好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的法定职责,《办法》明确对黄金租借业务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七是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黄金租借业务信息共享机制,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对这一业务的沟通协商,同时利于各部门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
八是明确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黄金具有货币属性,同时也利于金融机构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