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租借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近幾年,黃金租借業務的發展受到業界的關注。據市場主體反映,這項業務在促進産業發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問題,希望管理部門進行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職過程中也發現有需要進一步加強管理的地方。基于以上情況,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黃金租借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和居民财富的不斷增加,我國黃金生産和消費能力也在不斷提高。據中國黃金協會統計,截至2020年,我國黃金産量連續十四年居世界第一位,黃金消費量連續八年居世界第一位。
與黃金産業發展相适應,黃金租借業務的發展也取得積極進展:期限結構不斷完善,參與主體日益多樣化,目前已涵蓋産金用金企業,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初步形成了以上海黃金交易所爲平台的實物登記托管服務體系。
實踐證明,黃金租借業務在拓寬産金用金企業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豐富企業風險管理工具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制度不健全、金融機構記賬不統一等問題。
二、基本原則
《辦法》在起草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辦法》的制定立足于服務實體經濟,有利于産金用金企業利用這一工具發展自己的生産,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利用這一工具爲實體經濟服務,滿足産金用金企業的合理需求。
二是促進業務規範發展的原則。把握黃金兼具商品和貨币雙重屬性這一特點,以問題爲導向,着力解決黃金租借業務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與其他管理制度相銜接,補齊制度短闆。
三是防範化解風險的原則。按照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切實維護金融安全的總體要求,《辦法》的制定應有利于産金用金企業利用這一工具管理對沖生産經營風險,強化金融機構對這項業務的風險管理。
三、《辦法》的主要内容
《辦法》共十三條,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對黃金租借業務進行了界定,明确了規範對象。
二是明确黃金租借業務賬戶服務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上海黃金交易所提供。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爲黃金有貨币屬性,同時與當前黃金租借業務的登記托管體系相一緻。
三是金融機構之間的黃金租借業務是以黃金爲标的開展的同業業務,因此《辦法》明确金融機構之間的黃金租借業務,比照同業借款或者同業存款進行管理。
爲使黃金租借業務更好地服務産金用金企業,《辦法》規定隻有一些生産黃金的企業如進行黃金精煉的企業、以及在生産中需要使用黃金的企業,才能借入黃金。
四是爲使金融機構加強對黃金租借業務的風險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将自身開展的黃金租借業務納入資産負債表進行管理。爲保證委托人的資産安全及合法權益,《辦法》規定資産管理人對運用受托黃金資産開展的黃金租借業務,應當與其自營業務分賬管理,單獨核算。
五是明确上海黃金交易所可以爲黃金租借業務提供黃金實物登記托管、黃金過戶等服務,要求其在提供這些服務時,應當保證所托管的黃金實物品質、重量等與黃金賬戶中記載的要素相一緻。這是爲了與當前上海黃金交易所爲黃金租借業務提供實物登記托管等服務的實際相一緻。
六是按照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同時爲履行好監督管理黃金市場的法定職責,《辦法》明确對黃金租借業務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七是明确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建立黃金租借業務信息共享機制,目的是爲了加強金融管理部門對這一業務的溝通協商,同時利于各部門履行各自的法定職責。
八是明确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黃金租借業務應當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做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黃金具有貨币屬性,同時也利于金融機構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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