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
産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産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号)、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出資産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财金規〔2016〕2800号)等文件,結合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以下簡稱“廈門自貿片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出資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導基金可參投股權投資基金、并購基金等。由引導基金參投的基金統稱爲引導基金的子基金。
第三條 引導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管委會的财政性專項資金;
(二)引導基金運作産生的收益;
(三)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設立廈門自貿片區産業引導基金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作爲引導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聯席會議由管委會分管領導擔任主任,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财政與金融服務局、經濟發展局、政策法規局、規劃建設局和受托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各一名主要負責人任成員。聯席會議主要職責:
(一)确定引導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
(二)負責引導基金參投和投資退出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三)審查批準引導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關制度;
(四)對引導基金運作的決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資金資産情況進行評估;
(五)審議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的年度投資計劃、投資運作報告;
(六)對引導基金進行監督和指導,對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資産進行監督和績效考核,并由審計部門對引導基金進行審計;
(七)如果屬于重大事項,聯席會議需向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再報告。
第五條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廈門自貿片區财政與金融服務局,負責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召開引導基金專家評審會、聯席會議,拟定引導基金的相關管理制度;
(二)編制引導基金年度預算與年度決算;
(三)監督受托管理機構執行聯席會議決議;
(四)對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并定期向聯席會議報告引導基金管理運行情況和重大投資、決策等事項;
(五)執行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管委會根據引導基金運行實際需要,選擇合适的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協助提請召開聯席會議,執行聯席會議的決議;
(二)對拟參投投資的創投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在審慎評估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和投資方案;
(三) 将盡職調查報告、法律意見、初審意見及投資方案報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并對投資形成的股權等相關資産進行後續管理;
(四)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爲限行使出資人權力,根據實際需要,向子基金派駐代表,參與子基金的重大決策,監督其投資及運營方向;
(五) 負責引導基金的對外投資、子基金日常管理和退出等工作,定期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批複投資子基金的運行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六)跟進落實引導基金參投子基金返投工作;
(七)承辦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管理機構除了上述職責外,還需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彙總情況、政府系統備案、基金保值增值、年度審計等。
第三章 運作方式
第七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
第八條 引導基金主要采取參投投資的方式運作。參投投資是指引導基金通過參投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在廈門自貿片區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現有股權投資基金。
第九條 引導基金對參投投資子基金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設立方式。子基金可以選擇公司制或合夥制形式設立,須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運作,子基金管理機構需在引導基金批複參投子基金方案後半年内完成設立;
(二)出資要求。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原則上不少于1億元,子基金募集資金原則上在子基金首期到資日起3年内全部出資到位。子基金規模在20億元(含)以内的,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認繳出資總額的30%;子基金規模超過20億元的,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認繳出資總額的20%,且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币形式出資;
(三)存續期限。子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确需延長存續期的,經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審查,并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備後,同意其最多可延長2年;
(四)委托管理。子基金法人治理結構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委托專業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子基金的日常投資和管理;
(五)托管機構。引導基金參投的産業子基金托管銀行或證券公司應當從具備托管人資質的金融機構中選擇,具體标準參照廈門市産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六)投資規模。引導基金原則上以引導爲主,以較小的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引導基金的參投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實際出資額的20%,且不成爲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資人,對于廈門自貿片區内鼓勵發展的産業和優質基金,經聯席會議批準可适當放寬參投比例,但最高不超過30%;
(七)基金投向。子基金應重點投資于廈門自貿片區範圍内航空服務、國際貿易、航運物流、跨境電商、金融服務、文化貿易與服務、集成電路研發設計、總部經濟、高端制造等自貿區重點企業以及與廈門市重點發展産業相關的企業;
(八)返投要求。産業子基金應優先投資于廈門自貿片區範圍内的企業。子基金存續期内,投資于廈門自貿片區生産經營企業的資金總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對子基金出資額的1.2倍;由子基金管理機構及關聯方引進自貿區的招商引資項目經管委會事先認定,可計入子基金對廈門自貿片區的投資額。産業引導基金向子基金支付出資部分對應的基金管理費需與子基金返投進度相匹配。
第十條 引導基金投資的子基金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新設子基金在引導基金實際出資後應按規定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并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十一條 子基金應在完成項目投資事項後1個月内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項目備案;子基金應依照私募基金監管要求,按時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季報、年報、年度審計報告和銀行托管報告,并及時在基金管理信息系統填報相關數據。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每季度将統計報表和投資簡報提交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引導基金投資運作報告。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視工作需要可委托專業機構對子基金和進行審計。
第四章 審議程序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選參投投資的股權投資機構和投資項目:
(一)公開征集。按照自貿區管委會财政預算安排,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向社會公開發布基金申報指南,拟申請引導基金投資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團隊,根據指南要求進行申報;
(二)盡職調查。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對申請人主體進行盡職調查,并初步分析申請人的投資方案,将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及投資建議報聯席會議審議;
(三)專家評審。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提出專家評審意見;
(四)最終決策。聯席會議根據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的投資建議、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專家評審意見,對引導基金投資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五)社會公示。對專家初審合格且聯席會議研究拟批準的參投投資的創投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爲7個工作日;公示期若發現問題,一經核實,經研究可終止該項投資;
(六)方案實施。經聯席會議決策通過的投資方案,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在收到子基金書面通知和其他社會資本足額繳款憑證後,向聯席會議辦公室申請撥付出資資金。
第十三條 申請引導基金參投投資子基金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合格的運營資質。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适應的軟硬件設施,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可以是已經運行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或是爲申請引導基金參投投資而專設的投資管理機構,但應在申請前完成注冊,且該新設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是原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全資或參控股子公司,以确保管理團隊的延續性;
(二)完整的管理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成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三)較強的募資能力。管理團隊具有較強的募集資金能力,可以在規定期限内完成社會資金募集,并有意願履行資金募集的兜底義務;
(四)豐富的投資經驗。管理團隊有3個以上在拟申報的主要投資行業領域内作爲項目主投方的投資案例;
(五)完善的管理機制。管理團隊具備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和獨立的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完備的投資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資檔案體系,能夠爲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第十四條 申請引導基金參投發起設立的子基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社會出資人已落實。原則上,在申報時申報機構除申請政府引導基金外,其他意向社會出資人承諾出資金額應不低于拟設立子基金中社會出資部分50%(含),并提供拟出資人出資承諾函或已簽署的合夥協議/入夥協議、募資兜底承諾函等材料,保證資金在基金組建時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二)子基金管理機構已經具有一定數量的項目儲備并制定了投資計劃;
(三)子基金管理團隊或管理機構應根據子基金規模在子基金中參投或認繳一定份額。具體計算方式如下:子基金規模在20億元(含)以下的部分,實繳出資比例不低于1%;20億元以上至50億元(含)以下部分,實繳出資比例不低于0.5%;50億元以上部分,實繳出資比例不低于0.25%;
(四)子基金的出資人除各級政府出資人代表以外,其他社會出資人數量在2個以上(含2個)并應爲具備一定風險識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并提供拟出資人的出資承諾函、出資能力證明、募資兜底承諾函等材料;募集行爲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增資的,除需符合新設立子基金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開始投資運作,截止提交申請材料時,距基金首次到資時間不超過12個月;
(二)子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入股(入夥),并同意根據引導基金的有關規定相應修改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等法律文件;
(三)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增資價格按不高于發行價格和增資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協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後一個出資人的實際資金到位時間與引導基金增資到位時間差,以及增資日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六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組建方案經批準後超過一年,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資金撥付子基金賬戶超過一年,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其他約束性文件之約定投資及經營的;
(四)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及相關創投機構及其關聯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發生實質性變化,已經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五)引導基金參投子基金形成的股權,在參投子基金完成一定比例的返投後,在有受讓人情況下經引導基金聯席會審批,可以随時轉讓退出,子基金第一大出資人(或基石出資人)不優先于引導基金退出,轉讓價格以市場化方式确定。
第六章 激勵機制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參投子基金原則上采用“同股同權”方式出資,引導基金參投形成的部分收益,可結合子基金對廈門自貿片區返投完成情況,對子基金管理人進行适當獎勵。
第十八條 上述激勵條款應由管理機構在子基金的投資協議文件中約定,執行激勵前,由子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請并附對廈門自貿片區産業投資或招商引資實際執行情況,經引導基金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報聯席會議決策。
第十九條 在引導基金退出子基金後,引導基金收回成本并獲得利潤的,可按引導基金所得利潤的一定比例獎勵給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子基金應在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明确指出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産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産、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産品、非保本型理财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贊助、捐贈等;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财産品募集資金;
(七)明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爲;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的待投資金,可存放托管金融機構、銀行、購買央行票據、國債、大額存單以及其他經所有合夥人同意的且爲法律法規所允許的投資。
第二十二條 應對參投子基金管理團隊的關鍵人進行鎖定,關鍵人在産業子基金投資期内不得中途退出,在産業子基金完成70%投資進度前,關鍵人不得新增作爲其他同類型投資策略基金的關鍵人。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爲限對參投子基金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應當選擇具有托管資質的金融機構進行托管,具體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撥付、清算和日常監控;托管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報告資金情況。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委托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政府部門及其受托管理機構不得幹預參投子基金所投資項目的市場化決策(第六條第四款情形除外),但在所參與子基金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可按照合同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廈門自貿片區發起設立、增資,且申請引導基金參投的子基金。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聯席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涉及突破本辦法的事項,需提交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批。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附件:廈自貿委規[2022]9号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産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pdf
本文來源rrh123,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209/4998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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