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蘭金融市場管理局(FMA)發布了一份新的資訊文章,提議更新對經紀商義務的指導說明。 2014年,FMA發布了一份關于經紀商義務的指導說明。自那以後,規定經紀商義務的《金融顧問法案》(2008年)被廢除。 同等義務現在在《金融市場行爲法》(2013年)中規定說明。在該法案中,經紀商被稱爲“客戶資金或财産服務提供商”。 FMA提議更新2014年的指南以與新的監管制度保持一緻,同時要求納入更多信息以...

經紀商義務的指導說明。
2014年,FMA發布了一份關于經紀商義務的指導說明。自那以後,規定經紀商義務的《金融顧問法案》(2008年)被廢除。
同等義務現在在《金融市場行爲法》(2013年)中規定說明。在該法案中,經紀商被稱爲“客戶資金或财産服務提供商”。
FMA提議更新2014年的指南以與新的監管制度保持一緻,同時要求納入更多信息以解決該機構在最近的監測和不當行爲案件觀察到的問題。
FMA還建議爲托管方提供額外的指導。托管方除了适用于所有客戶資金和财務服務提供商的義務外,還須承擔特定義務。
托管方必須遵守與審計和鑒證、報告、對賬相關的義務,并應确保其所合作的任何分托管方也遵守相關義務。
該公開咨詢開放至2022年11月1日。
來源:Regulation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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