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FMA)发布了一份新的资讯文章,提议更新对经纪商义务的指导说明。 2014年,FMA发布了一份关于经纪商义务的指导说明。自那以后,规定经纪商义务的《金融顾问法案》(2008年)被废除。 同等义务现在在《金融市场行为法》(2013年)中规定说明。在该法案中,经纪商被称为“客户资金或财产服务提供商”。 FMA提议更新2014年的指南以与新的监管制度保持一致,同时要求纳入更多信息以...
经纪商义务的指导说明。
2014年,FMA发布了一份关于经纪商义务的指导说明。自那以后,规定经纪商义务的《金融顾问法案》(2008年)被废除。
同等义务现在在《金融市场行为法》(2013年)中规定说明。在该法案中,经纪商被称为“客户资金或财产服务提供商”。
FMA提议更新2014年的指南以与新的监管制度保持一致,同时要求纳入更多信息以解决该机构在最近的监测和不当行为案件观察到的问题。
FMA还建议为托管方提供额外的指导。托管方除了适用于所有客户资金和财务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外,还须承担特定义务。
托管方必须遵守与审计和鉴证、报告、对账相关的义务,并应确保其所合作的任何分托管方也遵守相关义务。
该公开咨询开放至2022年11月1日。
来源:Regulation A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