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撤銷有關UBSSecuritiesHongKongLimited(UBSSecuritiesHongKong)暫時不得爲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的處分。
UBSAG及UBSSecuritiesHongKong(統稱爲UBS)在2019年3月14日受到處分,原因是它們在擔任三宗上市申請的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責任,而證監會針對它們的其中一項紀律行動是将容許UBSSecuritiesHongKong擔任保薦人的牌照暫時吊銷一年(注1)。
UBS已按協定委聘獨立的檢讨機構并與該機構合作,檢讨有關其進行保薦人業務(相關範疇)的政策、程序及常規(注2)。
該檢讨機構已對UBS的加強管治程序(由接納保薦人的任命至上市申請人上市)進行爲期十個月的檢讨。該檢讨機構的結論是,UBS在相關範疇的管治及監控程序大緻上設計良好,及其評估已考慮到多項主要監控措施,包括:
·在第一道防線内設立程序、檢讨、管治及監察框架,以支援交易團隊在相關範疇遵守規定,及利便進行有效的管理監察;
·制定政策以訂明适用于保薦人業務第一道防線的監控職能的特定職責,當中包括質素保證、監控監察及測試,以及事件彙報及上報,确保在執行上市工作時符合内部及監管的規定和期望;
·具有足夠及适當的平台,以便将在整個交易周期所識别的重大事件上報,從而透過特定授權與職位高于保薦人主要人員的管理層(包括核心職能主管)進行讨論;
·獨立的第二道防線(即合規及營運風險職能)可充分地參與其中;
·設有一項由内部審計組所設計及執行的審計方案作第三道防線,而該内部審計組能夠适當及充分地履行其職責及進行年度評估,确保UBS及其系統和監控措施均持續有效并符合相關的監管規定。
作爲檢讨工作的一部分,該檢讨機構亦審視了UBS在最近期的兩宗上市申請中的保薦人工作(分别已于2017年及2018年完成),并認爲UBS在該兩宗上市申請中已執行上述的監控措施,及在履行其保薦人職責時,已按照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規定進行足夠和有效的盡職審查。
證監會決定撤銷有關UBSSecuritiesHongKong暫時不得擔任保薦人的處分,是因爲本會已評估該檢讨機構對UBS的檢讨結果,包括向該機構取得支持其檢讨結果的文件,以及要求該機構解釋爲何得出UBS具備足夠及有效的管治框架及監控程序的結論。
證監會希望明确指出,在評估UBS的個案中所采納的标準等同于所有持牌保薦人應采納的标準。此外,所有持牌保薦人必須明白,監管規定是否獲得遵循,最終取決于公司在執行所有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的任命時,能否在實際的情況下有效地應用及實行該等監控措施,而這需要管理層密切的關注及監督。
證監會在自行進行評估後,信納UBS已設有清晰的規定及程序,讓職員了解及恰當地履行他們的職責,并具備足夠和有效的系統、監控措施、政策及程序,使适用于其保薦人業務的所有香港法律及監管規定獲得遵循。
删除后无法恢复
删除后无法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