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撤销有关UBSSecuritiesHongKongLimited(UBSSecuritiesHongKong)暂时不得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的处分。
UBSAG及UBSSecuritiesHongKong(统称为UBS)在2019年3月14日受到处分,原因是它们在担任三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责任,而证监会针对它们的其中一项纪律行动是将容许UBSSecuritiesHongKong担任保荐人的牌照暂时吊销一年(注1)。
UBS已按协定委聘独立的检讨机构并与该机构合作,检讨有关其进行保荐人业务(相关范畴)的政策、程序及常规(注2)。
该检讨机构已对UBS的加强管治程序(由接纳保荐人的任命至上市申请人上市)进行为期十个月的检讨。该检讨机构的结论是,UBS在相关范畴的管治及监控程序大致上设计良好,及其评估已考虑到多项主要监控措施,包括:
·在第一道防线内设立程序、检讨、管治及监察框架,以支援交易团队在相关范畴遵守规定,及利便进行有效的管理监察;
·制定政策以订明适用于保荐人业务第一道防线的监控职能的特定职责,当中包括质素保证、监控监察及测试,以及事件汇报及上报,确保在执行上市工作时符合内部及监管的规定和期望;
·具有足够及适当的平台,以便将在整个交易周期所识别的重大事件上报,从而透过特定授权与职位高于保荐人主要人员的管理层(包括核心职能主管)进行讨论;
·独立的第二道防线(即合规及营运风险职能)可充分地参与其中;
·设有一项由内部审计组所设计及执行的审计方案作第三道防线,而该内部审计组能够适当及充分地履行其职责及进行年度评估,确保UBS及其系统和监控措施均持续有效并符合相关的监管规定。
作为检讨工作的一部分,该检讨机构亦审视了UBS在最近期的两宗上市申请中的保荐人工作(分别已于2017年及2018年完成),并认为UBS在该两宗上市申请中已执行上述的监控措施,及在履行其保荐人职责时,已按照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规定进行足够和有效的尽职审查。
证监会决定撤销有关UBSSecuritiesHongKong暂时不得担任保荐人的处分,是因为本会已评估该检讨机构对UBS的检讨结果,包括向该机构取得支持其检讨结果的文件,以及要求该机构解释为何得出UBS具备足够及有效的管治框架及监控程序的结论。
证监会希望明确指出,在评估UBS的个案中所采纳的标准等同于所有持牌保荐人应采纳的标准。此外,所有持牌保荐人必须明白,监管规定是否获得遵循,最终取决于公司在执行所有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的任命时,能否在实际的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及实行该等监控措施,而这需要管理层密切的关注及监督。
证监会在自行进行评估后,信纳UBS已设有清晰的规定及程序,让职员了解及恰当地履行他们的职责,并具备足够和有效的系统、监控措施、政策及程序,使适用于其保荐人业务的所有香港法律及监管规定获得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