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彙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甯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爲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國家外彙管理局決定優化外彙業務管理,完善外彙服務方式,提升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外彙業務管理
(一)全國推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并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将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經辦銀行應遵循審慎展業原則管控相關業務風險,并按有關要求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所在地外彙局應加強監測分析和事中事後監管。
(二)取消特殊退彙業務登記。貨物貿易外彙收支企業名錄分類爲A類的企業,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退彙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彙的業務,無需事前到外彙局辦理登記手續,可直接在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機構在爲企業辦理以上免于登記的退彙業務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彙”。
(三)簡化部分資本項目業務登記管理。将符合條件的内保外貸和境外放款注銷登記下放至銀行辦理。非金融企業内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内保外貸履約的情況下,可到其所屬分局(外彙管理部)轄内銀行直接辦理内保外貸注銷登記。非金融企業境外放款期限屆滿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況下,可到其所屬分局(外彙管理部)轄内銀行直接辦理境外放款注銷登記。
(四)放寬具有出口背景的國内外彙貸款購彙償還。出口押彙等國内外彙貸款按規定進入經常項目外彙結算賬戶并辦理結彙的,企業原則上應以自有外彙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彙資金償還。在企業出口确實無法按期收彙且沒有其他外彙資金可用于償還上述國内外彙貸款時,貸款銀行可按照審慎展業原則,爲企業辦理購彙償還手續,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彙局報備有關情況。
二、完善外彙業務服務
(五)便利外彙業務使用電子單證。銀行按規定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的,取消企業分類爲A類以及成立滿2年的條件。銀行按規定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彙收支的,可不打印電子交易單證。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彙業務時,可不打印“結彙/購彙通知單”。銀行辦理上述業務,應确保電子單證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5年備查。
(六)優化銀行跨境電商外彙結算。支持更多的銀行按照《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彙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彙發〔2019〕13号),在滿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憑交易電子信息爲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彙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七)放寬業務審核簽注手續。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經常項目外彙收支時,可根據内控要求和實際業務需要,按照實質合規原則,自主決定是否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彙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但需按現行規定留存審核材料備查。
(八)支持銀行創新金融服務。鼓勵銀行通過多種方式科學評估企業資信狀況,對客觀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難的企業區别分類,對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業在外彙貸款方面給予貸款延期、手續簡化等傾斜。支持銀行利用數字外管平台開放的企業資信、收付彙率等信息,開展合規經營和業務創新,做好對中小微涉外企業的金融服務。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一條第三款因需升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爲準。國家外彙管理局各分局、外彙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彙管理局反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彙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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