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先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提起法律程序後,原訟法庭下令馬勝金融集團(馬勝集團)及馬勝金融就其操作的投資計劃向投資者支付款項。 證監會調查發現,馬勝集團及馬勝金融自2013年以來,曾招攬超過260名投資者投資了逾1.7億元于多個投資計劃,聲稱每月可提供3%至8%的回報。投資者最初能夠就其投資收取每月回報,但他們自2015年7月起再沒有收到每月回報,而...

馬勝金融集團(馬勝集團)及馬勝金融就其操作的投資計劃向投資者支付款項。
證監會調查發現,馬勝集團及馬勝金融自2013年以來,曾招攬超過260名投資者投資了逾1.7億元于多個投資計劃,聲稱每月可提供3%至8%的回報。投資者最初能夠就其投資收取每月回報,但他們自2015年7月起再沒有收到每月回報,而馬勝集團/馬勝金融則告知他們,其投資已被轉換爲一家公司的股份,而該等股份在證監會看來是沒有價值的。
2015年11月,證監會取得臨時強制令,凍結馬勝集團在香港的一家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的帳戶内持有合共約2350萬元的款項。法庭委任了管理人接管和管理被凍結的款項以及按比例把款項支付予受影響的投資者。
法庭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2)(a)、213(2)(f)及213(2)(g)條,下令馬勝集團及馬勝金融不得在沒有獲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并暫停它們的網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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