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准则发生变化后,ASIC今天宣布了针对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持牌人的新财务报告要求。 根据新的报告要求,AFS持牌人的财务报告必须包含与根据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的标准编制的其他营利性实体的财务报告一致的披露。 ASIC专员表示:“这些报告变化将帮助那些根据这两组要求准备财务报告的人,并为ASIC对持牌人的监督和财务报告的其他用户提供相关信息。” 营利性实体报告的更改 从...
ASIC今天宣布了针对澳大利亚金融服务 (AFS) 持牌人的新财务报告要求。
根据新的报告要求,AFS持牌人的财务报告必须包含与根据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 (AASB) 制定的标准编制的其他营利性实体的财务报告一致的披露。
ASIC专员表示:“这些报告变化将帮助那些根据这两组要求准备财务报告的人,并为ASIC对持牌人的监督和财务报告的其他用户提供相关信息。”
营利性实体报告的更改
从2021年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起,根据2001年《公司法》(该法案)第2M章编制财务报告且不是报告实体的营利性公司、注册计划和披露实体不能再编制特殊目的财务报告(SPFR) 不包含完整会计准则中要求的所有披露。
相反,会计准则允许没有公共责任的实体使用简化的披露制度。具有公共责任的实体必须遵守完整标准的披露要求。所有实体都必须对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应用全面的确认和计量要求。
实体在以下情况下具有公共责任:
其债务或权益工具在公开市场交易,或正在发行此类工具以在公开市场(国内或国外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包括本地和区域市场)交易;或者
作为其主要业务之一(这将包括持有客户资金的 AFS 被许可人),它以受托人的身份为广泛的外部群体持有资产。
AFS持牌人的报告
AASB的新报告制度将适用于大多数AFS持牌人的第7章财务报告,使用公共责任测试。
一些持牌人也将要求应用完整标准的披露要求,以避免怀疑他们是否有公共责任(包括通常持有客户资金或资产的持牌人),或者因为他们是拥有更大市场影响的大型或成熟的持牌人。这些持牌人包括:
受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监管;
许可市场的参与者;
清算和结算设施的参与者;
零售场外衍生品发行人;
批发电力经销商;
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公司顾问;
场外衍生品交易商;
批发受托人;
注册计划的负责实体;
公司集体投资工具的公司董事;
保管或保管服务的提供者;
投资者导向投资组合服务的运营商。
所有持牌人都必须准备现金流量表。除了单一实体财务报表外,如果持牌人拥有控制实体,则必须提交合并财务报表。
对于之前准备过SPFR的持牌人,可能还会有一些额外的披露,包括关联方交易、金融工具风险敞口和租赁会计等领域。
时间
新的披露要求适用于自2021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但许多持牌人可以选择将任何新的披露要求推迟一年。
表格FS 70
这些更改将通过规定的ASIC表格FS 70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持牌人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认证部分赋予法律效力。修订后的表格将于2022年6月下旬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