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经常听到有人说想去中东、东南亚、欧美等国家地区投资开便利店或餐馆。
那么,境内个人向境外汇款是否允许用于便利店或餐馆投资?
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禁止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但在实操层面,由于监管层在无明确法律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操作,因此,境内自然人向境外投资受到诸多限制。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现有制度,除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并返程投资可以按规定登记外,其他尚未有详细的普适性的规则予以规定,包括暂未开放境外直接买卖股票、房产、分红型保险等。
哪些特殊项目境内个人可以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
1.SPV
国家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根据37号文,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37号文可以理解为境内自然人无需设立境内持股公司,即可直接设立境外SPV进行投资。
2.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目前中国境内民营企业的海外上市融资中,越来越多境内个人,尤其是高级管理层参与到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股权激励计划实际上是企业薪酬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就计划的实施目的而言,股权激励计划是为了解决企业对经理人及其他关键人员的长期激励问题,是为了留住和吸引人才。
2012年2月15日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下称“7号通知”),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年度购付汇额度实行核定管理与专户管理。员工出售持股项下、认股期权等项下股票及分红所得外汇资金汇回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后,由银行将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外管局目前已放宽核准手续,在结汇部分交由银行直接办理。
3.境内企业或者个人向境内个人出售境外SPV
根据13号文的规定,境内主体间的股权转让款应该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境内个人应在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提醒一下,境内个人暂未开放境外买房、分红型保险、投资实业等,即使通过其他渠道投资了其投资收益也无法汇入境内。